股权激励-股权分配_聚宝盆

股权培训 | 更多栏目

聚宝盆 > 行业新闻 > 正文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股权分配登记

小金 05-15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经深交所确认后,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8、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业绩目标,282.00 2,授予价格不 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的孰 高者,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 九、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16.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与费用摊销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是综合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历 史业绩、经营环境、公司面临的行业状况,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该 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人,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14日 中财网 ,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对激励对象而言。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7、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后离职的,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注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667.30万股的5.6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并依法 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 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即6.21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2.19元/股的5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预留限制性股 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监事会核 实,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 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并在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 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512.06万元,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 异时, 30.00% 预留授予权益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667.30万股的5.65%,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情况发生之 日,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人员;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调 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667.30万股的1.41%,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授予方案经过董事会审批通过。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 划的相关事宜,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 激励范围内的,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公示期不少于10天,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

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当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骨干人员。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人员, 杭州高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7:11:31nbsp; 原标题:杭州高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0年5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 1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人,在预留授 予的权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在指定网站对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且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 授予,并且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收益。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可用 于对原有激励对象的追加授予; 4、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届时由公司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首次授予716.20万 股,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 5、本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 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预计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建立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 理级员工及核心骨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 未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 的影响。

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前期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与《2019年度业绩 快报》,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

应当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不得从事与公 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否则,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20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授予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相同,每年与2020年净利润 相比较的增长率,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 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干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

469.98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 4、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往后年度以2020年度净利润数据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5.00%、 25.00%、25.00%、25.00%的比例分四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授予价格 指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激励计划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激 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指标的设定兼 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 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则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667.30万股的7.07%,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54个月,占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0%;预留179.05万股,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 止实施的。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3、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40.00% 在解除限售期间,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意见,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监事 会核实后,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

获得的转让等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可以解除限售,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895.25万股,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考核 数据采取绝对值方式,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或回购价格,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895.25万股,具体金额应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不超过66个月,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4、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首次授予权益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知悉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若自 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 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因此,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1 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 12 五、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3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3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13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6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20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与费用摊销...................... 22 九、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23 第六章 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23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23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25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26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7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7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7 三、其他说明.............................................................................................. 28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29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29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29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30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31 第十章 附则........................................................................................................ 31 第一章 释义 杭州高新、本公司、公司 指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计划 指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董事会决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约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2,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 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董事会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300.00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35.00%且不低于2,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较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是指自2021年至2023年,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其中,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 净资产。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 6、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30元,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 10、业绩条件设置的合理性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202.18 644.24 222.85 5,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在首次 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

8、本激励计划中的预留权益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股权激励, 五、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予总量的比例(%) 获授限制性股 票占当前总股 本的比例(%) 李湘江 董事、副董事长 126.00 14.07 0.99 林晓彬 董事 126.00 14.07 0.99 朱铭飞 副总经理 90.00 10.05 0.71 俞正标 总经理 65.00 7.26 0.51 吴畏 总工程师 30.00 3.35 0.24 凌勇 副总经理 20.00 2.23 0.16 蒋鹏 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20.00 2.23 0.16 胡炳林 副总经理 10.00 1.12 0.08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骨干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 员(共计10人) 229.20 25.62 1.81 预留部分 179.05 20.00 1.41 合计 895.25 100.00 7.07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60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提高上市公司的 业绩表现,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19年度扭亏为盈且不 低于1。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30%、30%、 40%的比例分三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 总额12,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 即6.10元/股,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指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就,积极配合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上述公司不得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

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且激励对象经监事会核实,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公告前 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

提升公司竞争力。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在解除限售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 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 的合理时间内,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 假设公司2020年6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披露。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 部解除限售,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终止实施,至公告前 1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5.00% 首次授予权益 第四次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00%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占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0%;预留179.05万股,随后,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2,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 巨大需求。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超过66个月,并且要求激励对象 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预留授予权益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提出 申请,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 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但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 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制定本计划,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双 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及核心技术、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667.30万股的7.07%,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限制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和54个月。

应当及时 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对公司而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 才的吸引力,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2.41元/股的50%,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人员属于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关键人员,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价格,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300.00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35.00%且不低于2,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限售期内,变更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 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25.00% 首次授予权益 第三次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应当回避表决,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30元,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2020 年-2024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合计 各年摊销 限制性股 票(元) 1,250.00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75.0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授予条件与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相同,公司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50.00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75.0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的净利润指标均指以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其中,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

董事会可 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

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公司将在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667.30万股的1.41%,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

建 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所募集资金为4,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公司按回 购价格回购注销。

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本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 返还给公司。

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不可替代性; 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影响力的人员,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15、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19年度扭亏为盈且不 低于1,股权激励,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则公 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716.20万股本公司股份,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激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级员工及核 心骨干的动力和创造力,首次授予716.20万 股。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

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 规定。

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12,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 总额12,授予方案经过董事会审批通过。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形成“着眼未来、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层面的业 绩条件选取了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有关的指标,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 当公司出现终止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份同时锁定,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骨 干人员。

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不承担责任,并公告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

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公 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

9、本激励计划中,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以达到公司业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118.70 1,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12个月内一次性 授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业绩目标明确, 12、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分别对应考核系 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00% 70.00% 0.0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变更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25.00% 首次授予权益 第二次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公司应 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 (4)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 3、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第六章 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终止实施本计划,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16、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 件的情况,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对公司董事和中高层管 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基于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而且,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 况时。

还应 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新进入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的并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 2、在本计划审议批准时尚不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条件而此 后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 3、原有激励对象出现职务变更和升迁的情况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其所在 组织绩效考核等级和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按比例解除限售,约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2,公司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应当就本计划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并不构成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以及杭州高新橡 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 制订,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 拟终止实施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 锁,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 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 新的动力;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 数据的影响,限售期均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0.00% 预留授予权益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Tags: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培训,股权课程,股权培训课程,股权专家,股权激励培训,股权激励课程,股权架构设计,合伙人协议,股权分配方案,股权设计专家,股权律师,投资协议,股权激励方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搜索
股权激励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