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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大股东状告实控人 撤诉后还向对方转让股权 有何隐情?"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6-30

原标题:永和股份大股东状告实控人,撤诉后还向对方转让股权,有何隐情

  近期,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和股份”)提交了招股说明书,拟主板上市,公开发行不超过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IPO日报发现,永和股份的业绩在下滑,且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曾经股东之间似乎还存在着利益的纠葛。

  利益纠纷

  据了解,永和股份成立于2004年,由宁波永和、衢化永和出资设立。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童建国直接持有永和股份59.69%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在成立的10多年内,永和股份经历了多次的股权转让以及增资事件。在这过程中,永和股份的实控人童建国还与其他股东发生了利益纠纷。

  2011年12月,华立集团以6.18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永和股份。而在此次之前,永和股份也发生了多次增资事件,价格均为1元/注册资本。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12月,浙江星皓、夏霆及朱晓洁又以6.03 元/注册资本入股了永和股份。为何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永和股份的每注册资本的价格未增反同比下降了2.43%?价格是否公允?

  到了2017年5月,华立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永和股份股权(12%)以7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童建国。

  需要指出的是,这起股权转让的双方曾有过不小的矛盾。

  天眼查显示,2016年12月,华立集团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诉讼的对象正是童建国、第三人永和股份。

  上述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件,而该案件最终由华立集团撤回。案件受理费为225.32万元,又因该案件被撤回,因此减半收取112.66万元,由原告华立集团负担。

永和股份大股东状告实控人 撤诉后还向对方转让股权 有何隐情?

数据来源:天眼查

  对此,一位律师向IPO日报表示,案件费的价格是与诉讼标的有关,请求金额越高诉讼费越多。

  那么,上述的案件费高达200多万元,华立集团要求永和股份及童建国赔偿的金额也自然不少。

  此外,对于上述案件,童建国曾提起了上诉。

  天眼查显示,2017年4月,上诉人童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华立集团、原审第三人永和股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童建国上诉称:1、本案属于股东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实质为股东代表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被上诉人提起本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获得额外分红权,实质上亦属于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上诉人提起本诉讼所依据的《氟化工项目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仅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整体商业合作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一份。且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为总协议,依据该协议签署的关联合同约定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以关联合同约定为准。而此后双方签订的《浙江永和新型制冷剂营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关于浙XX生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总协议》等关联合同均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仅依据《合作总协议》的管辖约定,股权激励,而无视本诉讼的客观事实及法律关系实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童建国的上诉,并维持原裁定。

永和股份大股东状告实控人 撤诉后还向对方转让股权 有何隐情?

数据来源:天眼查

  那么,华立集团到底为何到告童建国和永和股份?在华立集团入股永和股份时,是否存在隐藏协议?2017年5月,华立集团将永和股份的股权转让给童建国是否与上述的诉讼有关?

  业绩下滑

  据了解,永和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

  2017年-2019年(下称“报告期”),永和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5.21亿元、20.73亿元、18.8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08亿元、1.56亿元、1.39亿元。

  可以看出,2019年永和股份的营收同比下降了9.17%,净利同比下降了10.63%。IPO日报发现,永和股份2019年的业绩下滑,主要是因为核心产品产生的收入大幅下降。

  招股说明书显示,永和股份主要产品包括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及单体和氟化工原料。其中,氟碳化学品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95亿元、16.54亿元、14.03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9.48%、81.14%、76.15%,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可以看出,氟碳化学品每年至少给永和股份贡献了近8成的收入,但2019年其产生的销售收入却较2018年少了2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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