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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晓鹏: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

小金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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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萃

  股权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方式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从而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已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基金具有股权投资资格,金融租赁尚未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经过10余年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一支重要力量,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提交了《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建议》。他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

  《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建议》认为,基于五点原因,金融租赁公司已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一是实力雄厚。截至2019年末,金融租赁行业总规模接近3万亿元,股权激励,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2000亿元,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强劲发展态势。行业整体资本实力决定了其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方面具有较大潜力。二是管理规范。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参照商业银行标准进行监管,且在已获准开业的7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主要股东为商业银行,股权分配,决定了其管理的规范性和展业的合规性。三是专业优势。金融租赁公司在长期的租赁物选择和管理实践中,深入掌握各行业的经营模式、行业前景、业务流程、产品特点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在股权投资对象的选择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专业优势。四是风险可控。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在租赁期间掌握租赁物所有权,信用风险缓释能力相对较强,同时作为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负债水平和流动性调节方面自主性更强,在股权投资比例合理的条件下不易引发重大风险。五是有例可循。原商务部管辖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早已开始了股权投资业务实践,并涌现出租赁等代表性企业,实践证明融资租赁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能够相得益彰。金融租赁公司可借鉴有关企业的业务模式与经验,探索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李晓鹏提出四条具体建议。一是做好顶层设计。银保监会制定试点机构准入标准及监管办法,优先支持监管评级高、股东背景好、资本实力强、创新能力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明确试点机构对于投资子公司出资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20%,并对股权类投资资产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优惠计算。二是引导投资范围。监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支持试点机构优先投资于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绿色环保、制造业和新基建等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的行业。鼓励引导试点机构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做大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三是加强风险管控。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模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出台监管指导意见,试点机构具体落实,建立完善试点机构及其投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保障实现机构隔离、资金隔离,有效避免风险交叉传染。四是建立退出机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并购、“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试点机构投资退出机制。另外,可探索建立机构间交易市场,推动实现以机构间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全国政协委员李晓鹏: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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