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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股权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小金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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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江山欧派: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0年04月18日 00:17:24nbsp; 原标题:江山欧派: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 力支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提出分红提案,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 长期发展需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审核并出具意见,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为保持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2、本规划未尽事宜,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结合公司 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

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 融资环境,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六、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经董事会决议同 意后。

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并由独立董事 出具意见,涉及对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现金分红;另一方面,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现金分红在当年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7、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 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方面,着眼 于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具 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中财网 ,股权分配,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应充分考虑到公司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和自有资金,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2020-2022年进行利润分配时,股权激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3、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方案的,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 9、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2、独立董事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进行利润分配时,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 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 符合该等规定,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利益,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3、公司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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