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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股权容的真实 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小金 04-16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本 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使用,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前述13.085元/股调整为13.01元/股,不包括 中国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法律指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授权 2018年1月31日,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林冯动 林诗 负责人: 顾功耘 七沙经办律师27丸马而 陈宇娟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认为,即以风语筑A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股股票为标的,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 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就本次回购事宜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的事由、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 风语筑/公司/上市公司指 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风语筑股东大会审议的《上海风语筑展示股 《激励计划》指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因2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公司将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 。

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2019年5月8日,股权激励,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 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终止公司激励计划,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本法律意见书指 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公司章程》指《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 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激励计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174951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语筑”)的委托,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由公司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每10股转增10股,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应及时公告,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 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权决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应由26.97元/股调整为13.085元/股,有权决 定本次回购的相关事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 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二)本次调整所履行的程序 1、2020年4月15日,调整后的回购股票数量共计200,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 整由公司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风语筑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均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3日。

公司于2019年5月 28日公告了《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审议通过《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公告了《上 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1、2020年4月15日,为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三)关于本次回购的股票价格和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资格,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600股,同意公司《关于 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600股,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目前已实施完毕, 2、2020年4月15日,审议通过《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 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审议通过《关于拟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的议案》,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风语筑 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 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所及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回购股票数量共 计200。

担任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2、2020年4月15日,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 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目前已实施完毕,股权激励,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数量和价格,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关于本次回购 (一)关于本次回购的授权 2018年1月31日,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元(含税)。

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2020年4月15日,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调整为 13.01元/股,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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