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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员工股权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
小金 04-15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表一),并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
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在核查期间通过王彦乐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 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
000 - 2020年1月10日 中财网 ,” 核查对象王彦乐配偶程艳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配偶王彦乐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针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本人配偶 程艳女士在核查期间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 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000 - 2019年8月30日 2 王彦乐 子公司管理人员 2,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 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 应保密措施,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 本人承诺,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 记,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长城汽车: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19:16:37nbsp; 原标题:长城汽车: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2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配偶程 艳女士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 核查对象张军学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审议批准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未利用 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人 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 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 了查询证明,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自愿放弃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本人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股权激励,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程艳女士利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票的情 形外,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查询证明,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7月30日 -2020年1月3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附表一 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累计买入数量 (股) 累计卖出数量 (股) 交易时间 1 张军学 子公司管理人员 3,本次自查期间(即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 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核查对象王彦乐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0年1月9日起,股权激励,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上述核查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王彦乐对该 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本人配偶程艳女士利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
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
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
并于2020年1月30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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