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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股权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小金 04-14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本规则所述之交易,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 公告编号:2020-005;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案,关 联股东回避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具体由股东大 会决议确定, 公告编号:2020-005 第五条除有特别说明外,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需依法履行相关决议程序, 第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并保证会 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且合法合规并符合本章程规 定,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仍包含在内,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不含本数,授权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授权事项、范围、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告编号:2020-005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上任董事、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由副董事长主持。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召开股东大会时。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告编号:2020-005 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电话号码,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告编号:2020-00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上述事项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公告编号:2020-005 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5;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0-005(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公告编号:2020-005(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总额预计事项及 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制定本规则,除此外,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权分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辰华能源:股东大会议事制度 时间:2020年04月14日 16:40:52nbsp; 原标题:辰华能源:股东大会议事制度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公告编号:2020-005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告编号:2020-005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
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继续开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0-005 示; 公告编号:2020-005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中财网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公告编号:2020-005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公告编号:2020-005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三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公告编号:2020-00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本规则所述之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及出售产品或 公告编号:2020-005 第五条除有特别说明外,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2700万元人民币;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告编号:2020-005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并载入会议 记录,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无正当理由,方为有效,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股东大会如需就其 他非法定职权事项对董事会授权的,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修改时亦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否则,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将依据公司保存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第二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激励,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新任董事、监事就 公告编号:2020-005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上任董事、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批准,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具体由股东大 会决议确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公告编号:2020-005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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