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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 办事指南 省属企业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
网络 01-15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二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4.《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8号)第十九条,“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并根据其审核意见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第五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7.《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16〕4号)第五条,“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
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
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第三十四条,“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
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8.《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第一项,“将国
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一式四份):
1.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2.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3.股票期权(分红权)的公平市场价值测算、限制性股票(分红)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4.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
5.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办理地点及机构:
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
025-83516065,025-83516105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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