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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旭电子于2019年股权分配8月2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小金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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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3 100.00 1.2 因公司工作人员笔误,股权激励,公司累计以集中竞 价形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3。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获 授份额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的比例由44.48%调整为38.43%,股权激励,变 更股票来源、变更其他相关事项等;(3)授权董事会对各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4)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 锁定和解锁事宜;(5)授权董事会对各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开立、资 金账户开立以及其他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办理;(6)本员工 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同意公司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拟新增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持有人,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 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 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修改考核标准等事项;(2)授权董事会办理每 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事宜,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环旭电子的说明予以引述。

051.73 万份,其 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11人调整为12人(分别为 陈昌益、魏镇炎、Jing Cao、魏振隆、Lihwa Chen Christensen、陈隆达、林大毅、 刘鸿祺、侯爵、石孟国、史金鹏、刘丹阳),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在实施年度内,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每期持股计划的各项因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陈昌益和魏镇 炎属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前述议案的表决,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 份额比例约为38.43%,环旭电子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环旭电子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调整事宜及相关文件的修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对应份额为1, 2.2 环旭电子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公 司本次对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及修订相关文件的事宜,其中参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认购总金额上限为1, 本所同意环旭电子在其关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披露文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就环 旭电子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调整事宜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董 事陈昌益和魏镇炎属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7)授权董事会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作出解释;(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 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 指引》)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持有人及分 配份额做出调整,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做出相应修订,051.73万元,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1.1 因3名持有人退休、离职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综上,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就本次员工持股事宜充分征 求了员工意见, 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约为61.57%;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合计认 购总金额上限为656.60万元, 正 文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出具的 独立意见及公司确认,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 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副本若干,拟新增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持有人,037, 2.8 环旭电子于2020年4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计获授份额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总份额的比例由55.52%调整为61.57%。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前 述议案的表决, 2.9 环旭电子独立董事于2020年4月6日发表《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符合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9:26:01nbsp; 原标题:环旭电子: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0)第SHE2019194-2号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 旭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其余持有人由14人调整为11人。

477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4 环旭电子独立董事于2019年8月22日发表《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司与 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环旭电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发表意见,但是环旭电子作上述引用时,包括但不限于:(1)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其作为公司核心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公司实施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 深化公司激励体系。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99%,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 本次调整及修订后的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

基于上述,环旭电子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6 环旭电子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第一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持有人 持有持股计划的 份额上限(万份) 占当期持股计划总份额 比例上限(%)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高管合计12人 1,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 有人及分配份额调整后。

1.3 因3名持有人退休、离职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持有人 的分配份额做出调整, 2.5 环旭电子监事会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实施年度内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三 章之第三节、第四章之第一节中“第一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数据引用为 “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共计三期总数据,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截至2019年8月13日。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4)本次调整后的公司核心 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 件,第一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参加人数由25人调整为23人。

2.7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一次会议,051.73 61.57 其他员工(不超过11人) 656.60 38.43 总计23人 1,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的议案》,认为:(1)公司本次 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和《环旭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对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 调整事宜及修订后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并同意通过《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全部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莹莹 车 笛 中财网 ,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 月 日,其对应份额为656.60万份, 二、 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1 环旭电子于2019年8月15日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之《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 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同意公司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 2.3 环旭电子董事会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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