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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股权分配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小金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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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其不足的部分,履行出资义务,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登记,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 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

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七十四条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予登记, 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可以退伙。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从其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担任清算人,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领取营业执照,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第七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或者委托第三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为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第七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名生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取得企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其行为无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合伙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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