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权分配_聚宝盆

股权培训 | 更多栏目

聚宝盆 > 行业新闻 > 正文

“影子合伙人”收取分红如何认定

小金 11-17
股权激励_股权方案_股权培训_股权激励培训 - 金榜咨询师收录““影子合伙人”收取分红如何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影子合伙人”收取分红如何认定”吧。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中山市纪委监委将余锡盆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2月5日,余锡盆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何辉强 中山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何辉强:经查实,余锡盆违纪违法涉案总金额共计人民币4079.734万元、美元0.8万元。本案有以下显著特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彭世宇:中山市纪委监委出具的《关于余锡盆案件立案前已掌握有关线索的情况说明》《关于余锡盆交代问题情况的补充说明》证明,中山市纪委监委对余锡盆进行立案审查调查时,掌握的线索是余锡盆涉嫌接受谭某、袁某、李某的财物,但经过调查,这些线索尚未查实。本案《起诉书》指控的4宗犯罪事实,分别涉及陈某、陈某颖、颜某某、杨某某、张某伟、区某聪,均是余锡盆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的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因此,余锡盆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也以自首论。

  彭世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二级法官

  【一审判决】2020年6月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余锡盆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黄盛桂:“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没有实际出资的干股型受贿问题。本案中,判断余锡盆是否真实出资,不能仅看是否有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书面约定,这种借款出资不过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受贿手段。因为,从借款的事由和原因来看,出借方区某聪是出于要求余锡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双方平时并无经济往来,余锡盆作为公职人员,对该笔巨额借款也没有归还能力;区某聪在不缺资金的情况下让余锡盆进行少量投资,且未让余锡盆在经营过程中承担风险。可见,余锡盆除了实际投入的100万元资金外,并没有其他实际出资,借款协议不过是幌子,而其以少量的象征性出资,获取超出出资比例的巨额收益,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区某聪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针对近年来受贿案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透过合作投资的表象,抓住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依法有效查处新类型受贿犯罪案件。

  冼春萌:余锡盆以张某伟的名义出资100万元,与请托人区某聪“合作投资”炒卖土地,并向区某聪借资3565万余元,在炒卖土地成功后分得巨额“利润”。从表面上看是以借款方式合作投资,但实际上是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股权分配,行受贿之实。余锡盆在任古镇镇党委书记时,利用职务便利,为区某聪调整土地、分割地块提供帮助;余锡盆在任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区某聪有关请托事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余锡盆利用职务便利为区某聪谋取利益,以张某伟名义与区某聪合伙投资的行为,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作投资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余锡盆案件暴露出目前一把手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是民主决策不够规范,如规定“三重一大”必须由集体决策,但什么是“三重一大”,尤其是资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由一把手说了算;二是领导班子内部互相批评不能正常开展,大家一团和气;三是党务和政务公开不到位,群众监督渠道有限。

  余锡盆,男,中共党员,1968年7月出生,2006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中山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中山市古镇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任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党委)书记、局长。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8月22日,中山市纪委监委对余锡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10至2013年,余锡盆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承接古镇镇道路绿化工程提供帮助,于2013年至2015年通过陈某的姐姐陈某颖收受陈某贿送的人民币37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1至2013年,余锡盆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颖经营的中山市某医疗器械公司承接古镇镇人民医院CT、MRI等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陈某颖贿送的160万元。

  基本案情:

  特邀嘉宾

  2013至2016年,余锡盆伙同张某伟与中山市某灯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区某聪合伙“炒卖”古镇某地块。为规避法律风险,余锡盆以张某伟名义与区某聪签订炒卖地块“合伙”协议及“借款”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7430万元,每人各占股50%;余锡盆以张某伟名义出资100万元,需按份出资的剩余资金(3565.5万元)以借款名义由区某聪代付。区某聪负责土地倒卖的详细事宜,余锡盆不参与经营管理。其间,余锡盆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区某聪炒卖该地块提供帮助。此后,该项目获利5997.7万元,按照合伙协议,区某聪应分给余锡盆项目分红2998.85万元,扣除借款利息144.862万元和员工费用5万元后,除退回本金100万元外,区某聪还分给余锡盆项目分红共计2848.988万元(法院认定贿款为2768.265万元)。

  3、公诉意见认为,余锡盆收受区某聪的贿赂数额为其全部实际分红数额。然而,余锡盆辩护人提出,应当在实际分红数额中扣除其象征性出资应得的收益额。如何看待两种不同意见?

  4、余锡盆为何构成特别自首?辩护人提供了余锡盆的工作业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工作业绩对量刑有无影响?

  查处过程:

“影子合伙人”收取分红如何认定

Tags: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培训,股权课程,股权培训课程,股权专家,股权激励培训,股权激励课程,股权架构设计,合伙人协议,股权分配方案,股权设计专家,股权律师,投资协议,股权激励方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搜索
股权激励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