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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与实施
小金 10-221.股权激励关系不具备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特点
四、公司股权激励中要注重的问题
(二)公司与员工间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可以并存
我们要看到,现在是人才的世纪,公司在竞争激烈的环境生存,需要挽留好的员工,甚至吸引少部分员工成为股东,分享劳动报酬之外的股东收益。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多贡献,公司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待遇,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主动选择,也是良性的市场竞争结果。员工和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利同样需要保护。
(四)履行纠纷处理应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对股权激励的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十分关键,只有法律关系定性准备,才能明确选择哪个法律领域的立法规定,来进行司法适用。三、股权激励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律
如果员工违反了股权激励的约定,就有可能被剥夺股权激励的权利,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股权激励纠纷也难免。
4.股权激励具有稀缺性
(三)员工的小股东权利应当予以保障
[3]张琼.公司期权形式股权激励机制的法律风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14).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
(二)适用民法并不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体法上界定了股权激励本质为民事法律关系,股权激励,则可以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纠纷解决,不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员工跳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一审、二审,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公司为挽留人才长期为公司服务,而将员工吸纳股东。为了避免员工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公司往往会对享受股权激励员工增加对应的义务:(1)一定服务期限;(2)不得违反与公司的约定(如不正当竞争);(3)员工违约责任。
股权激励是稀缺的,不是每个员工都能享有的,只能少部分员工享有。股权激励更像是一种特别权利,给予特别权利,设置对应的、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义务。这是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强迫,也不需要劳动立法的倾斜保护。
(一)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三)股纠纷解决不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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