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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股权激励子公司副总内幕交易 赚3万罚没9万
小金 1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经查明,2018年10月15日,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300271.SZ)管理层召开会议确定采取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期权方案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2018年11月27日,华宇软件董事长邵某口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启动股权激励的筹备工作;同日,证券事务部将此事告知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部及外部律师启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编制工作。2018年12月4日,华宇软件召开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公告。
中国证监会" target="_blank">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华宇软件拟进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4日。
当事人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子公司" target="_blank">全资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闭市后,华宇软件人力资源部向各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上报拟激励人员名单。华宇金信总经理郭某在收到邮件通知后随即召集华宇金信高管开会讨论此事,李向南参加此次会议。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李向南应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
李向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李向南”账户于2018年11月29日买入“华宇软件”5.92万股,金额86.96万元,交易资金为李向南自有资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该证券账户将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盈利3.06万元。
李向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向南在听证会现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承认当时知悉华宇软件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知道该事项具有重大性,对自己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示认错,会吸取教训。同时提出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核,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综合相关情况,予以采纳李向南部分申辩意见,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6万元,并处以6.1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宇软件成立于2012年4月27日,注册资本8.15亿元,于2011年10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邵学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邵学持股1.46亿股,持股比例17.93%。
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股权分配,陈京念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为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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