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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安监管字〔2011〕160号 关于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7•18”触电事故的处理决定  
索引号:   73446236-X-30/2014-0508680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22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哈地安监管字〔2011〕160号

   关于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7����18”触电事故的处理决定


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7����1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经地区安委会审定,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调查结果
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7����18”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触电事故。
     (一)直接原因
梁军在巡线作业时,擅自下软梯处理软梯缠绕,未安装个人保安线,未向现场负责人马宁澜进行报告,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职工缺乏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二、事故处理
     (一)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职工缺乏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导致1人死亡。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给予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安民,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新疆送变电工程公司高压运检公司经理米和勇,股权分配,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三、防范措施
     (一)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单位及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二)新疆博达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将此次事故作为血的教训,教育全公司职工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努力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果断杜绝各类违章行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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