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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中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之最高法院认定标准(2020版)
小金 08-10公司解散中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之最高法院认定标准(2020版)
2020-06-14 05:15 来源:华夏资本联盟
原标题:公司解散中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之最高法院认定标准(2020版)
公司解散中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之最高法院认定标准(2020版)
齐精智律师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解散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主要体现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长期无法有效召集和表决,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无法正常运转。齐精智律师提示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是指股东因矛盾激化而主观上不召开,并非客观上只要持续连年不召开股东会就直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1、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机制失灵。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183号:鲁西纺织公司仅有栾立华与田天红两名股东,栾立华持股比例占25%,田天红持股比例占75%。鲁西纺织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田天红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有权召开股东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依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田天红个人的表决权已超过三分之二,即便持股25%的股东栾立华不参加股东会,或与另一股东田天红意见不一致,鲁西纺织公司仍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鲁西纺织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机制失灵,栾立华提出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公司并非连续两年在客观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411号: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若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黄伟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邦诚公司并非连续两年在客观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3、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股权激励,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更不等于股东会议机制失灵。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2477号:根据蒲小川持有义禧公司85%股权,赵旭峰委托蒲小川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事实可知,即便持股15%的股东赵旭峰不参加股东会,义禧公司仍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再者,即便义禧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更不等于股东会议机制失灵,赵旭峰提出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与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申4670号: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与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等同,公司召开股东会但未形成书面决议亦不代表公司权力机构无法正常运行。
5、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更不等于股东会议机制失灵。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最高法民再373号:本案中,虽然华城公司自2009年召开股东会后未再召开股东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但是根据合计持股60.12%的股东(温远生17.97%、韦海书22.2%、李盛东19.95%)明确表示不同意解散公司的事实可知,即便持股18.67%的股东刘海不参加股东会,华城公司仍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这一推断也被华城公司2017年3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制定有效公司章程的事实所印证。刘海称其与黄维良的股权合计已经超过华城公司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但刘海并无证据证实黄维良同意解散公司。至诉讼时,黄维良虽未出庭并陈述意见,但其已经签收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认定其是否反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未召开股东会并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更不等于股东会议机制失灵,刘海提出公司机制失灵的理由不成立。刘海主张其股东权利无法行使,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本院认为,公司的法人性质及多数决的权力行使模式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必然不能遵循所有投资人的意志,会议制度的存在为所有参与者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但是最终的结果仍应由多数决作出,除非有例外约定。刘海作为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在会议机制仍能运转的前提下,若认为其意见不被采纳进而损害自己的利益,可采取退出公司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据此主张公司应当解散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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