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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集团和主要股东玩增减持“文字游戏”,推卸责任,不履行义务
小金 08-10
红周刊 记者 | 胡振明
7月17日,长方集团在同一天发布了两份公告,一份是持股5%以上股东李迪初的一致行动人李映红、李细初拟合计减持公司3%的股份,另一份则是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昌光谷”)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不低于公司5%的股份。
就在这两份公告发布后数日,即7月24日,长方集团收到了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对公司的重要股东的计划减持和增持股份的行为表示关注,重点问及李映红、李细初减持股份的合规性、合理性等问题,要求在7月29日前报送相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
比起控股股东的增持,持股5%以上股东李迪初的一致行动人李映红、李细初的本次减持计划更令人关注,而且《红周刊》记者在梳理其持有股份的来龙去脉后,发现他们只是在玩增减持的文字游戏,并不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涉嫌重大违规。
早在2018年5月16日,长方集团发布了《关于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内容主要有:通过现金方式以60067.83万元购买李迪初、李映红、聂卫、聂向红、李细初等29名康铭盛股东合计持有的康铭盛35.7454%的股权。同时还包含了“支付安排”和“特殊安排”。
其中,支付安排显示,交易对价分三期支付,要求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长方集团向协议交易对方完成支付全部对价。
而特殊安排显示:“协议交易对方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到协议约定全部对价之日后6个月内,以不高于8元/股的价格通过二级市场择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01),购买总金额不低于3.3亿元。”
《红周刊》记者梳理长方集团的相关公告,发现在该项关联交易之后一共发布了3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分别为“李迪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李细初先生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16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李迪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唐秋南女士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047,460股,股权分配,占公司总股本的1.02%”、“李迪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丁会先生、聂向红女士于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8,83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按照增持公告披露的交易价格和数量,这三次增持的金额合计只有10147.68万元,大约仅占《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3.3亿元的三分之一。
据约定,“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到协议约定全部对价之日后6个月内”要完成不低于3.3亿元的增持,而自2018年5月16日至今,时间已经超过2年。按照对协议内容的一般理解,截至目前,时间已经过了2年,支付剩余对价的条件“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早已经成就,也就是说,该次交易的全部对价已经全部支付完成;由此,所约定的“收到协议约定全部对价之日后6个月内”不低3.3亿元的股份增持也应该完成才合理。可事实上,该部分股份增持并未完成,而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开始计划减持股份了。如此来看,这不是明显违反了相关约定吗?
2020年7月17日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的公告》,为减持股份提供了“正当理由”。该公告认为,交易对价还没有全部支付,因此增持条件尚未成就。短短几句话,就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不存在未按时增持股份以及违规减持的问题。这种解释是存在很大疑点的,要知道收购协议明确规定支付剩余对价的条件“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这个条件未完成, 李细初等几名股东为何在2018年和2019年愿意增持公司股份,要知道这个增持是建立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到协议约定全部对价的条件之上,而实事上李细初等已经有所增持(增持占期初承诺的1/3左右),这不明显矛盾吗?
股东增持未完成是因交易对价还没有全部支付,这种解释还有另一个矛盾之处,因为上市公司2018年报明确披露,“这一年,公司完成了康铭盛少数股东股权购买……”,“2018年6月,公司通过集合竞价及盘后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康铭盛7.42%的股份;11月9日完成康铭盛35.75%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11月19日,公司与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34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0.91%的股权,于12月11日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持有康铭盛股份比例从55.88%提升至99.96%。”这一年年报中现金流量表项目也明确列出,投资支付的现金大幅增长4170.53%就是因为报告期内支付康铭盛股权对价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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