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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35项政策激励高学历高素质青年入伍
小金 08-08上海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从经济补助、退役安置、入伍大学生专项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等5方面明确了35项政策措施,包括给予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推出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保留入伍大学生学籍和免修学分、给予考研加分等。
一、经济补助方面
1.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股权激励,按照本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2.直招士官服役补助。对从普通高校毕业且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中招收的专业士官,结合本市实际,在其规定的服役期间,由负责招收的区政府参照其入伍当年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分年发放服役补助金,并由区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数额发放。
3.在役士兵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故乡指导员”的职能作用,加强与部队的沟通协调,建立《在役士兵跟踪联系卡》,组织开展在役士兵及其家庭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活动。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直招士官走访慰问。
4.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本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官,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算,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递增10%。
5.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二、退役安置方面
6.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措施。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给予适当放宽,完善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和“兜底帮扶”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招聘员工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7.人民警察定向招录。在人民警察学员招录中,每年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其报考年龄限制放宽至28周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士兵定向招录。
8.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市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9.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政府安置并可经考录(招聘)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0.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区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
11.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三、入伍大学生专项政策
12.保留学籍和免修学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其复学或者入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13.放宽复学转专业限制。普通高校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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