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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税务考量和主要策略

小金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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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种方式,众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有机构统计显示,2017年以来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达159家,而去年全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176家。这意味着截至目前,今年的股权激励数量已达到去年的九成。那么,股权激励过程中,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如何应对各种税务挑战?本期,华税律师为您分析和解读。

股权激励形式多种多样,但是主要功能却是一致的,也即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股权激励中,低价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权不是目的,目的是达到激励的效果。实施股权激励后,除了企业经营、市场等因素引发股价的变化外,最受关注的就是股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高额的个税势必抵消激励的效果,因此,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应该充分关注其中涉税事项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

 

长期以来,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等透明化程度高,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的详细管理办法多是针对上市公司发布的,主要包括: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已废止)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461号文(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101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涵盖的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2)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3)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2、基本税收政策

当参与者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取得实际收益时(含股票形式和现金形式的收益,如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禁),将其取得的收益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

未来参与者再转让其取得的股票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就其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目前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该征税环节仅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3、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股权分配,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上市公司

 

在《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颁布实施之前,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

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大亮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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