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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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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20:05:48 中财网
原标题:赢时胜: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赢时胜 股票代码:300377
序号
事项
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否/
不适用)
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3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否
4
是否存在其他不相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
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否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1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否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否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相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否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否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数量的20%
不适用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是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是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是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
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
的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是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
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是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未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
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
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是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
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
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
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是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
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
期间
是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是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是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
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是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
决机制
是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
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是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是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股权分配,选取的对照公司
是否不少于3家
不适用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
是否少于1年
否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是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50%
是
29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
年
不适用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不适用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不适用
29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不适用
30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不适用
32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3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
见
是
34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
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是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
件
是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
是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是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是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否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是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5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不适用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6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7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39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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