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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盛集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健盛集团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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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盛集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健盛集团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17:05:58 中财网    
原标题:健盛集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健盛集团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健盛集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健盛集团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盛集团”或“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浙
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健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
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
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本持股计划后即可实施。


(九)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管理骨干、业务骨干员工。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40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合计认购金额和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有份额

(万份)

占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比例

所获份额对应股
份数量(万股)

1

姜风

董事、副总裁

400

6.73%

100

2

胡天兴

董事、副总裁

400

6.73%

100

3

吕建军

副总裁

184

3.09%

46

4

李旭根

副总裁

184

3.09%

46

5

王立兵

副总裁

168

2.83%

42

6

张望望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156

2.62%

39

7

徐俊辰

副总裁

144

2.42%

36

8

周万泳

副总裁、财务总监

140

2.35%

35

9

龚丽丽

监事

100

1.68%

25

10

王希良

监事会主席

60

1.01%

15

11

汤战昌

职工监事

32

0.54%

8

董事、监事、高管合计

1968

33.11%

492

其他员工(129人)

3977.2836

66.89%

994.3209

合计

5945.2836

100%

1486.3209



注: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此次权益份额的分配以收益与贡献匹配为原则,并针对“无缝”业务板块及常
驻海外员工在权益分配上进行倾斜,在本计划锁定期内,若倾斜前提条件发生变
化,则对应倾斜额度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相应标的股票所得资金归属公司,若因
公司原因导致倾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的,给予保留当年倾斜的额度。


若部分员工出现放弃认购、业绩考核未达标、离职等不符合继续持有份额的
情形,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部分权益份额转让给符合条


件的其他员工。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486.3209万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41,635.6349万股的3.57%。详细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
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健盛集团A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低
于人民币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人民币13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方案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8年12月14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股份,并于2018
年12月15日披露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号);2018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浙江
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8-071);2019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
集合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9年1
月11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2%暨
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2019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健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3%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12);2019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
集合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2019年4
月2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合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的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2019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
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合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29);2019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1)。


截至2019年5月24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4,863,2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7%。成交的最高价为11.09元/股,成交
的最低价为9.65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60,019,629.65元(含交易费用等)。

符合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
要求。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数量
为14,863,209股。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945.283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
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5945.2836万份,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

持股计划持有人详细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
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
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4元/股。


该定价基于公司本身历史员工激励的经验总结,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
案例,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环境及实际情况确定的。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
等的原则,在激励员工同时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对公司核心人才具有正向激励作用,既保持员工激励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
分期解锁,详细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30%。


2、公司业绩考核

第一批次解锁:2020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2017-2019年的平均值。


第二批次解锁:以2017-2019年的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批次解锁:以2017-2019年的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7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和商誉减值金额前的归属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某一批次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公司以对应的原始出资额
返还员工。



3、个人绩效考核

员工当年实际可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
体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以公司每年与个人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
订的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方案为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员工实际可解锁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个人当年计划解锁权益*解锁比例。


员工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或部分达标导致其持有份额无法解锁的部分,由
公司以对应的原始出资额返还员工。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
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5、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别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会产生由于委托外部机构管理而支付的
管理费用。本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
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3)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股权激励,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3、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三)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
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薄记建档和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别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
照持股计划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
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持股计划及终止后的清算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必要的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
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五)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
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
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对应原始出资额返
还持有人。


(1)持有人辞职的(包括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经过辞职审
批程序辞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条件的;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退休的。


4、丧失劳动能力、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
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合法继承
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
的限制。


5、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6、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7、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
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8、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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