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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决定机关注股权销筹建许可
小金 03-28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经营状况良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并抄报银保监会,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逾期未提交的,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二)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 第一百九十条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二)经营状况良好。
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提供便利,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七)本人已在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收回金融许可证,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六)财务状况良好。
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同时应抄报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从境内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决定的,期间共收到各类意见39条,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分立或合并,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九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三)财务状况良好,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银保监会就《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财务状况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企业集团合并重组引起财务公司股权变更的。
抄送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七)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十一)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四)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二十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
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八)担任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相应事项的许可程序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与吸收合并事项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第八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由境内专业子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资信良好,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与拟设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逾期未提交的。
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财务公司高级管理层中至少应有一人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租赁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四)经营状况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第五十四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部分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 (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 (六)财务状况良好, 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从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3年以上, 财务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筹建批准文件失效,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三)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第一百零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现予公布,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分公司,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九)监管评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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