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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小金 07-27你好,之前有一次办理公司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在转让之前均已是公司股东,鹿城地税办理的窗口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一份并留存在那里,而且要求超过三分之二人数股东通过;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则要求全数股东表决,即便不同意也要签字,不能到场的股东也要提前一个月发挂号信通知。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写明‘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实。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实;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股权激励,我的解读是,只有对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才需要股东会表决,而股东之间转让则只需要提交股东两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之前带着这些文件到税务局窗口去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有接到市局通知,就得先这么执行”,也并没有说帮我去问一下领导或认真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而上层的领导我们普通老百姓也不熟悉,我们所能接触的也就是窗口人员,故通过问政平台来咨询。
实际上我们办理转让并不是要瞒着其他股东或者是怎样,且公司章程也没有这方面限制,公司里有时会有股东之间极小额的转让,公司股东人数又众多,且分散在各地,许多人在外地甚至外国经商,每次做股东会表决程序都极其麻烦,既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只是规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才需要股东会表决。我不知道是我解读错误?还是正好我去办的时候窗口人员理解错误或表达不对?
不知道如何同时添加两个问政对象,其实这个问题我想请工商局和地税局都帮忙看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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