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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体现法治进步
小金 07-27原标题:强化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体现法治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司法政策,契合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需要,值得充分肯定。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近年来,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因权益之争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强化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作出了不懈努力。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实施,股权激励,明确规定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致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
此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被列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就公司股东权益特殊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按下了快进键。
众所周知,在公司权力的构架中,中小股东因为持股比例较低没有十足话语权,让持股比例较高话语权较强的大股东对其权益侵犯有机可乘。由于中小股东涉及的群体较多,一旦其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群体性的纠纷。因此,不论是从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权益的公平原则出发,还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以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考量,强化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都是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始终离不开司法政策的及时发力。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司法政策,契合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需要,值得充分肯定。这既是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应有担当,又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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