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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
小金 07-25原标题: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9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司法拍卖公司股东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所持有的164,500,830股公司股份均已完成过户登记,详细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情况
2020年7月4日10时至2020年7月5日10时,上海金融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公开司法拍卖公司股东闻舟实业所持有的164,500,830股公司股份,并分别由自然人刘飞达、石惠芳成功拍得。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0-086)。
经中登结算公司系统查询,前述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已于2020年7月22日完成过户登记。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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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刘飞达和石惠芳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一致,同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闻舟实业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的“三会”运行正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合计持有公司385,181,65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重投资风险。
三、其他相关说明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20-09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冠福
股票代码: 002102
信息披露人1:林福椿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
信息披露人2:林文洪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3: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7幢3层B区330室
信息披露人4:林文昌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浔东西区
信息披露人5:林文智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冠福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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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林福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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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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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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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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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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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闻舟实业系林文洪个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林文洪担任闻舟实业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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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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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闻舟实业、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闻舟实业拥有独立的资产,并具有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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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为兄弟关系,林福椿为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的父亲,闻舟实业为林文洪个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基于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之间的亲属关系及闻舟实业与林文洪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闻舟实业、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信息披露义务人闻舟实业通过向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公司股份进行融资,股权激励,因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触发了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7月4日10时至2020年7月5日10时对闻舟实业所持有的公司164,500,8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进行了司法拍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冠福股份或者处置其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鉴于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债务违约,所持公司股份存在司法冻结及轮候等情形,不排除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继续被动减持,从而导致持股比例再次被动降低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49,682,4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88%。详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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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林文洪先生持有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闻舟实业通过向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公司股份进行融资,因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触发了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7月4日10时至2020年7月5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对闻舟实业所持有的公司164,500,8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进行公开拍卖并成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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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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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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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披露了《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6-080)。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当时的持股种类和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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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合计持有公司385,181,65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3%,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闻舟实业、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冠福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闻舟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冠福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闻舟实业、林福椿、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
林福椿 林文昌
林文洪 林文智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文洪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实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实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执行裁定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本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
林福椿 林文昌
林文洪 林文智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文洪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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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
林福椿 林文昌
林文洪 林文智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文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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