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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近日收民事裁定书,股权转让纠纷案一波三折
小金 07-24
7月24日,资本邦获悉,宝馨科技(002514.SZ)收到民事裁定书,驳回袁荣民的再审申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亏损金额人民币1,746,704.09元、2015年亏损金额人民币25,317,443.31元及相应利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为了避免该诉讼事项执行困难,股权激励,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袁荣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对袁荣民业绩承诺诉讼事项进行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二审判决为:判决如下:
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由袁荣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0505执3142号】,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64.1467万元。
2020年3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7163号】,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裁定:驳回袁荣民的再审申请。
宝馨科技称,本次诉讼事项为终审判决后的再审申请驳回,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本次案件的执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执行结果顺利履行,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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