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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小金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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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所涉的交易、配售、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参与询价转让或者配售的投资者及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券商)、受委托组织实施询价转让或者配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券商)等参与主体应当遵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指定交易券商、受托券商应按照投资者的真实意愿向上交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申报。

上交所按照本指引相关内容对业务申报进行确认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业务数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办理股份锁定、配售权登记、股份过户登记等事宜。

第四条  因参与询价转让或者配售的投资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因指定交易券商、受托券商提交申报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相应参与主体承担。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相关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相关参与主体违反业务规则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询价转让

第五条  拟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科创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在询价转让计划书披露日15:00前(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为下一交易日15:00前),通过其指定交易券商向上交所进行拟转让股份的锁定申报,拟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数量。

上交所收到申报,在受托券商对上述股份锁定申报进行确认后,将锁定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六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在询价转让计划书披露日发送的股份锁定数据,股权激励,于当日日终对相应投资者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实施锁定。若投资者证券账户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数量小于其所申报的股份锁定数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申报的股份锁定数量范围内对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全部无权利瑕疵的股份实施锁定。

前款规定的股份解除锁定前,相关股东不得申请办理出质或转让;锁定效力不及于锁定股份的孳息。股份锁定期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将当日的股份锁定数据发送至上交所。

第七条  受托券商应当根据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和转让数量,并负责向受让方收取认购本金及受让股份所涉的过户费、经手费等费用。

第八条  询价转让成交过户日(以下简称询价业务T日)15:00前,受托券商应当向上交所申报询价转让成交结果和用于清算交收的自营交易单元号。

第九条  询价业务T日,上交所按照各参与转让的股东的过出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东询价业务T-1日的股份锁定数量的原则,对受托券商申报的询价转让成交结果进行有效性核查后,将确认达成的交易成交数据以及特定股份减持认定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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