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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小金 07-16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实等文件;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条款号
第四十、四十二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6-03-01
条款内容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2016年修正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1-03-15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依据文号
1999年
条款号
第十二、十五、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01-01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依据文号
2006年修订
条款号
第九、十三、九十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1997-08-01
条款内容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条款号
第五、六、七、八、十二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0-03-01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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