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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探讨
小金 07-15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留住核心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费用涉税处理问题在实务中日益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同一纳税主体内的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的集团间股权激励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哪个主体扣除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股权激励,实务中对此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下面我们将结合案例对集团间股权激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
A公司系一家登记注册在北京的上市公司,B公司系登记注册在杭州的非上市公司,B公司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集团内部公司管理层,其中既包含A公司高管,也包含B公司高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19年第一批解禁。授予和解禁时,B公司均未向母公司支付现金对价。2019年解禁时A公司将B公司员工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告知B公司,B公司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减该金额并支付给A公司,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北京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税。
问题一
公司根据解禁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观点一
18号公告中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A公司角度,激励对象中的B公司高管并非本公司员工,且服务接受方系B公司,该部分激励费用属于与A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从B公司角度,B公司用A公司股票对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不符合18号公告相关规定也未实际承担任何费用,该部分股权激励费用无法在B公司扣除。
实务中部分税务局基于上述原因认为该部分股权激励费用无法在A、B公司税前扣除,如2018年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厦门市税务局和深圳市税务局在纳税服务平台中对类似案例的回复,详细如下。
“问: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回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该问题中所述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指支付现金对价,在实务中较少出现子公司就股权激励事项向母公司支付现金对价的情况。
“问: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回复: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不是控股子公司的股票,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控股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也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A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
“问:母公司A(上市公司)授予母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骨干人员限制性股票激励,2018年解禁,那么请问,解禁时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骨干人员所在的子公司B公司扣除,还是只能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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