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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和股权激励如何税收抵免

小金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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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进行了明确,但对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未单独规定,需结合相关政策进行统筹考虑。本文结合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的计算原理,以案例形式分析居民个人取得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如何进行税收抵免。

一、分析居民个人外派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抵免

案例1:居民个人李某被境内某单位外派到E 国公司任职,李某2019 年度取得所得以及享受扣除情况如下

(1)2019年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内单位按月支付工资薪金所得1 万元,全年累计支付工资薪金所得12 万元;

(2)境内单位2019 年就其境内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0 元;

(3)李某2019 年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E 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及派遣津贴折合人民币共计96 万元,其在E 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4 万元;

(4)李某2019 年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内单位根据任职情况向其发放2019 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1.7万元, 境内单位已按规定预扣预缴该笔奖金个人所得税4.199 万元;

(5)李某每年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2.4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 万元。李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预缴因素、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分析

1计算2019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根据3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来划分境内、境外所得。已经预扣预缴的税款在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并办理税收抵免时,和其境内取得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一并计算。

对居民个人外派取得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在按照3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本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应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计算综合所得(正常工薪)应纳税额。李某综合所得收入额= 120000+960000=1080000(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李某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080000-60000- 24000-10000)×45%- 181920=261780(元)。

(2)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假定李某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李某来源于境外由境内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额=217000 元;李某全年奖金应纳税额=217000×20%-1410= 41990(元)。

2. 计算2019 年度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李某来源于E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261780+41990)×(1080000+217000)÷(1080000 +217000)= 303770(元)。

3. 计算2019 年度境外所得实际抵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3号公告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实际抵免税额按照抵免限额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由于李某已在E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00 元,小于抵免限额303770 元,按照孰低原则,李某2019 年度在E 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额抵免,本期实际抵免税额为140000 元。

4. 计算2019 年度汇算应补退税额

李某2019年度汇算应补税额=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正常工薪)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19 年境内已预缴税额-2019 年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261780+41990-(780+41990)-140000 = 121000(元)。

二、分析居民个人外派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如何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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