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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法检背诵考点:【商经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小金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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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1.救济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要救济的是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注重】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讼当事人

(1)原告:股东

①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股权分配,因其具有人合性。

②若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诉权,规定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共同原告。

(2)被告:侵害公司权利和利益的人

包括除原告股东和公司以外的他人,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3.诉因

因公司权利和利益受损,而非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

4.诉讼效果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1)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2)费用承担。仅在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情况下,原告股东提出的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支出,人民法院应审查其合理性,合理部分由公司承担。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1.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规则)

一般情况下,股东应当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遵循“交叉请求规则”,当接到通知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消极应对,怠于行使职权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诉之。

2.法定情形下可直接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1.救济功能

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预防功能

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

(五)股东直接诉讼和决议瑕疵之诉

1.股东直接诉讼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主体: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高管或他人。

(2)诉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3)是否有前置程序?否。

2.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就经营事项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进行了分类。

(1)决议不成立之诉

诉因: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例外情形,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决议无效之诉

诉因: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诉讼主体: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3)决议撤销之诉

诉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但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主体:原告——(起诉时)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行使期间: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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