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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小金 07-1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动我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杠杆率,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重要意义
股权投资基金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水平的重要方式,是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相对滞后,市场发育仍不充分,企业融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要将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落实我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深化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发挥我省能源、文化、旅游等资源禀赋优势,释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广泛整合资本、项目、人才等资源,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支持我省中高端现代产业发展和“六大工程”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发展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各类基金。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二)支持基金机构设立。加强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管理机构或业务总部,依法合规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到2020年,力争全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达到300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000亿元以上。
(三)鼓励基金集聚发展。支持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设立基金集聚区,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围绕示范区定位创设各类基金产品;完善集聚区内基金业服务体系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
(四)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借鉴发达省市经验,加大创新力度,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培育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主体,带动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三、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1.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山西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所管理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 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扶持政策。
1.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所得税。
①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经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参照执行。
③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2)个人所得税。
①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税收政策。
①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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