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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雷科防务: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雷科防务 :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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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雷科防务: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雷科防务 :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0年07月12日 17:31:19 中财网
原标题:雷科防务: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雷科防务 :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完善公司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长效机制,并综合考虑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未
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发展阶
段、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殊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
基本原则。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详细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
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详细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
红的详细条件为: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公司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
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⑤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在满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股权激励,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详细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具体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详细情
况确定。
(5)发放股票股利的详细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意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时,应就利润分配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详细政
策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详细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详细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殊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怀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预
案,并说明具体原因,在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殊是
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情形,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
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修订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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