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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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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颁布后,其引发的争议之一就是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该问题详细又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能源行业以外的法律,如与《民法典》《安全生产法》《标准化法》《电子商务法》《土地管理法》等关系的处理。第二类是《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与能源行业现有法律,如《电力法》《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关系之处理。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 作者:王学棉)

之所以分成这两类,是因为《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类关系中,如果能源行业仅是需要适用某一法律,并无自己的独特之处,对此就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如果能源行业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需要作出与现有法律不一致或者需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地方,则有必要对此进行规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此时《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属于特殊法,需要优先适用。

比如《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也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对照一下就可发现,两个条文大同小异,并且《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已经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能源行业自然应当适用该法。尽管该条后半句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安全生产另行作出特殊规定,但其仅明文穷尽列举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并不包括整个能源行业,条文中也没有“等”字。这就意味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并不能就整个能源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与《安全生产法》不一致的规定。现在的第七条除了再次强调一下之外别无其他意义,但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

存在同样问题的还有《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积极制定先进能源标准,完善能源标准体系,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但《标准化法》第二条已经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意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对满意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标准化法》对于执行何种类型的标准已有明确,当然适用于能源行业,无需再次强调。更何况《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先进能源标准与《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类别也无法衔接。

同样,也有需要《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特殊作出规定的内容。随着能源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能源市场的交易方式也必将走向电子化。《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区分不同能源品种特性,推动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建设,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该条显然是对能源市场建设目标的规定。遗憾的是其没有规定实现的方式。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能源交易方式也必将走向电子化,各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实践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我国专门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该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股权分配,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以后的能源交易机构,如电力交易机构都将成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故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即不得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但目前电力交易中心在实际的交易中采用的就是集中竞价方式。由此就带来了能源交易机构是否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在立法时考虑到各行业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上可能有特别要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即允许其他法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因此,《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应当充分运用该条款,将能源交易机构排除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否则,就意味着能源交易机构以后不得进行集中竞价,也不得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而这显然与未来的能源交易发展趋势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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