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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持股高达60% 骗取26亿贷款 这家村镇银行曾如何沦为股东提款机"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7-04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黄蕾  一家成立六年之久的村镇银行曾沦为个人大股东的“提款机”。

近日,记者获得的一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审)揭开了晋州市恒升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自然人股东赵强在不到三年时间里,与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该行共计26亿余元贷款的细节。

值得注重的是,一审判决书显示,根据赵强供述,其实际控制恒升村镇银行60%的股份,为该行的实际控制人。启信宝信息显示,目前晋州恒升村镇银行100%的股份由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持有。

银保监会此前曾指出,有些中小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大股东非法干预公司经营、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甚至成为了某些人的“提款机”。

一审判决书显示,赵强因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作为被告人,赵强已提出上诉。

谁是大股东?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成立于2014年3月,启信宝数据显示,股东包括银行,企业和自然人,详细来看,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持股40%,三家企业分别持股10%,包括赵强在内的6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5%。

不过,看似规范的股权结构背后,三家企业和5位自然人股东均为代人持股。根据判决书,赵强承认他虽然表面上只持有晋州恒升村镇银行5%的股份,但是除去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持有的40%股份,剩下的60%的股份都是其的,其他股东都是代其持股。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若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根据判决书,赵强表示,因为银监会规定个人持有的银行股份不能超过5%,企业不能超过10%,才找人代持。

违规持有如此高的股份并骗取贷款,赵强表示是为了投资做生意用,作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实际控制人,从该行贷款既可以提高银行效益,又可以将贷款来的钱用于投资。时任晋州恒升村镇银行槐树支行支行长助理的张栋指出,赵强在2017年多次以股东身份组织银行的中层干部开会,将联保贷款称为“内部资金循环”,保证出不了问题,让客户经理和支行长们放心做,这里的“内部资金循环”即指通过联保贷款形式,将贷款放给他自己。

根据判决书,赵强对晋州恒升村镇银行办理存款和违规发放贷款的速度和数量提出要求,有外部证人指出,赵强曾私自组织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如何让银行的存款提上去,因为银行有规定每个月只有存款达到一定比例,这个月才能发放贷款,如果有支行没有完成其定的存款任务,支行长会被惩罚和训斥。

判决书显示,经审计,赵强在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指使银行内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银行贷款合同,从晋州恒升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26亿余元。赵强将其中的15.6亿余元用于还本付息,将2.4亿余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旧城改造项目和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其余8亿余元占为己有,包括购买合计1.6亿余元的房产,及车辆、证券等。法院审理认定,赵强骗取银行贷款合计18亿余元,贷款诈骗共计8亿余元。

风控曾成“摆设”

如此疯狂的骗取贷款行为,何以持续近3年才案发?据了解,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8月1日,晋州恒升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派出检查组对该行进行合规检查,发现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勾结违规发放巨额贷款。经过核实,冒名贷款涉及全部6家支行、11名客户经理。

彼时温州瓯海农商行检查组对17名客户经理所经管的贷款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和非法人员的资金往来,测算的冒名贷款至少涉及总行副行长于英军(在逃),6名支行行长,13名客户经理,金额估计约10亿元左右,且均为联保贷款,遂报案。

此次案件中,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银行外部,13人制作虚假材料后,携带虚假的贷款材料送往银行各支行进行贷款审批,支取贷款,还本还息,在银行内部,副行长于英军负责协调各个支行违规审批发放联保贷款,各支行工作人员17人在赵强的指使和语言胁迫下,对银行外部提供的贷款材料不进行任何审查和入户调查,编造贷款调查报告,制作联保贷款审批手续后进行审批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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