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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合伙人以减资方式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路径探析!"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7-01

有限合伙人以减资方式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路径探析!

2020-06-09 23:33 来源:中国投行俱乐部

原标题:对有限合伙人以减资方式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路径探析!

对有限合伙人以减资方式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路径探析!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渠道主要有四种: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和基金清算。在基金实际退出过程中,基金投资人退出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麻烦或障碍,退出效果可能会跟签订协议当初预想的结果大相径庭或者收效甚微。那么,除上述退出路径之外,是否存在其它更为便捷有效的退出方式?本文以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另辟蹊径,试图从减资的视角来浅析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退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一、有限合伙企业减资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减资并没有进行过多的阐述,仅在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首先,上述规定为合伙企业减资提供了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减资处理。

其次,上述条文并没有对合伙企业如何减资,也就是减资的程序如何操作提供明确的指引和路径,需要进一步细化约定。

最后,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减资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上述条款正是基于此,没有要求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或者进行公告。并且考虑到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性,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

二、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减资对比

(一)条文对比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减资与有限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如下表: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 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程序对比

1.决策程序

从内部决策程序来看,有限公司减资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实行资本多数决策,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减资则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减资程序

从减资操作程序来看,《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减资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相比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减资如何操作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本文认为不用履行上述有限公司繁琐的程序性要求,可以直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进行减资。

3.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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