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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 海信家电 :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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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 海信家电 :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1:51:14 中财网
原标题:海信家电: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 海信家电 : 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7楼
电话/传真:(86)020-88520209 邮编:510620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
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0)第060号
致: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海信
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家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海
信家电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海信家电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书面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信家电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股权激励,海信家电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20年5月16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体”)上发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
公司董事会发布会议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提前20天发出
通知的规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
投票事项等。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
会的提示性通知》就本次会议的事项进行了再次提示。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下午3: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公
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
23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及批准《经审计的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及批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0年
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8、审议及批准《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宜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段跃斌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决定其薪
酬标准的议案》。
上述1-9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第1至8项议案内容由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9
年年度报告》、《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2020年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载明;第9项议案内容由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载明,所有议案均在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通知中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提出及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会议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通知,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股数600,858,508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44.09%。其中:
(1)内资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内资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519,916,897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57.57%;
(2)外资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0,941,611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17.61% 。
内资股股东为截止2020年6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外资股H股股东为2020年6月17日营业时间
结束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冊的公司H股股东(包括2020年6月17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递交
核实过户表格的公司H股股东)。
2、经本所律师审查,除海信家电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海
信家电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
派的监票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会议上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与海信家电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
的情形,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公司监事进行计票,由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的投票结果进行清
点。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
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若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2020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
知,明确了相关网络投票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提示性通知》,会议通知中
包含了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及合并现场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人,代表股份28,575,1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人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
计11人,代表股份629,433,6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9%,其中出席现场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内资股股东(代理人)合计10人 ,代表股份548,492,0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
总数的60.73%;出席现场的外资股(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0,941,611股,
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17.6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表决结果详见附表《海信家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统计结果》。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信家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分配,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附:《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各议案表决统计结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页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无正文)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侯顺)
经办律师:
(华青春) (高德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统计结果
序
号
普通决议案
表决情况
票数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票数
629,385,864
33,400
14,400
表决比例
99.99240%
0.00531%
0.00229%
表决结果
通过
2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票数
629,385,864
33,400
14,400
表决比例
99.99240%
0.00531%
0.00229%
表决结果
通过
3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票数
629,385,864
33,400
14,400
表决比例
99.99240%
0.00531%
0.00229%
表决结果
通过
4
审议及批准《经审计的本公
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票数
629,385,864
33,400
14,400
表决比例
99.99240%
0.00531%
0.00229%
表决结果
通过
5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9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票数
629,385,864
33,400
14,400
表决比例
99.99240%
0.00531%
0.00229%
表决结果
通过
6
审议及批准《关于续聘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0年
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
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表决票数
628,890,864
542,700
100
表决比例
99.91376%
0.08622%
0.00002%
表决结果
通过
7
审议及批准《关于本公司以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
表决票数
584,778,730
44,654,834
100
表决比例
92.90553%
7.09445%
0.00002%
表决结果
通过
8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关于购
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保险,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表决票数
628,890,864
542,700
100
表决比例
99.91376%
0.08622%
0.00002%
表决结果
通过
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9
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段跃
斌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及决定其薪酬标
准的议案》
表决票数
628,568,836
864,728
100
表决比例
99.86260%
0.13738%
0.00002%
表决结果
通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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