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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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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盘活沉睡资本,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无疑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但是,政策层面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美好愿景与民资驻足观望不温不火的参与积极性形成鲜明对比,核心原因是民资担心其合法权益在参与混改之后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尽管近年来,在政策层面,我国出台了促使混改国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平等行权的诸多部门规章和指导文件;在法律层面,《公司法》、《证券法》的很多条款为国企中的民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国企混改顺利进行。本文从国资管理视角和法律规范视角进行阐述,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界定模糊,“资本多数决”规则绝对化,国企行政作风违背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企业的实际控制股东可能通过内幕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司法保护不平等,促使中小股东抱团取暖的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并没有扎实推进,异议股东退出机制不完善,员工持股相关法律规定不充分,中小股东寻求法律救济成本高难度大,内幕交易处罚力度过小。对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纠纷案进行分析,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界定不清晰、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有效性判断模糊、审批主体不明确等是造成案件争议的主要原因。总结山东省混改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先进经验,主要包括设计顶层制度、明确员工持股原则、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三方面。综合前文,针对混改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问题,结合案例分析与山东省先进经验,本文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主要包括:规范国资转让行为,适当建立类别股或双层股权结构,约束国企行政作风,大幅提高内幕交易惩罚力度,建立公、私财产的平等司法保护体系,健全累积投票制度,完善异议股东退出机制,完善员工持股相关规定,加快股东集体诉讼与索赔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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