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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6:韩建河山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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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0-03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 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公司”)分别受让张春林、邱汉持有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建材”或“目标公司”)19.8%、10.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合众建材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对方张春林、邱汉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张春林、邱汉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就该等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十二个月不存在与关联方张春林、邱汉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股权交易存在因市场情况变化,导致合众建材业务开展不如预期及公司投资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交易系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之一,尚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先决条件。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合众建材股东张春林、邱汉签署 了《关于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张春林、邱汉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合众建材 19.8%、10.2%股权,公司受让前述股权,股权转让总价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合计人民币 8,160 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壹佰陆拾万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合众建材成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对方张春林、邱汉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张春林、邱汉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因此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与张春林、邱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现将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1、交易各方 甲方:张春林(以下与邱汉合称“转让方”) 乙方:邱汉(以下与张春林合称“转让方”) 丙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价款以经评估的合众建材截至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7,200 万元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股权分配,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合众建材 30%股权的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8,160 万元(大写:捌仟壹佰陆拾万元)。受让方将在交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交易对价。 3、协议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甲乙双方签字以及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3)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募集完成。 三、关联方介绍 1、关联关系介绍 张春林、邱汉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张春林、邱汉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2、关联人基本情况 张春林,男,中国国籍,1978 年 3 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身份证 号 510703197803******。 邱汉,男,中国国籍,1973 年 10 月出生,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身份证号 132823197310******。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众建材基本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2550437610A 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2 日 注册地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经济开发区富饶道 152 号 主要办公地点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经济开发区富饶道 152 号 混凝土外加剂制造、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建材产品销售;货物进 经营范围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合众建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9,416.18 万元,资产总计 16,822.40 万元;2020 年 1-3 月,合众建材净利润为 116.15 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与张春林、邱汉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以现金方式向张春林、邱汉收购其持有的合众建材 30%股权。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对合众建材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方法。 1、收益法评估结果 合众建材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9,416.19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 27,200.00 万元, 增值 17,783.81 万元,增值率 188.86% 。 2、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合众建材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6,822.41 万元,评估价值为18,622.07 万元,增值额为 1,799.66 万元,增值率为 10.70%;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406.22万元,评估价值为7,406.22万元,无增减变化;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416.19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1,215.85 万元,增值额为 1,799.66 万元,增值率为19.11%。 3、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200.00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1,215.85 万元,两者相差 15,984.15 万元。 收益法侧重企业未来的收益,是在评估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做出的,而成本法侧重企业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因方法侧重点的本质不同,造成评估结论的差异性。 较收益法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未能从整体上体现出企业各项业务的综合获利能力及整体价值,而收益法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角度考虑,除了综合考虑了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专有技术、客户资源价值、人力资源价值、企业管理价值、技术经验价值等各项资源的内在价值,因而我们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客观合理的地反映本次评估目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公司在综合考虑了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基于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人员认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是合理的。 合众建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200.00 万元。 4、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合众建材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结果为 27,20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9,416.18 万元,相对比评估增值额为 17,783.82 万元,增值率 188.86%,造成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合众建材账面价值反映的是其购建成本且主要为历史成本,而收益法是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所有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如企业积累的客户资源、科学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销售网络、品牌知名度等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素,是基于企业全部资产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折现的评估结果。 (2)合众建材的盈利状况较好,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股权激励,环渤海城市群、雄安新区的建设等,伴随着混凝土行业集中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大量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的开工建设,将对外加剂产品的品牌、质量和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被评估单位提供了发展机遇,预计未来仍可维持较好的盈利水平。因此,评估结论较账面价值增幅较高。 5、定价政策 交易各方以评估结果为基准,协商确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30%股权的总价款为 8,160 万元,其中:甲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19.8%股权价款 为 5,385.6 万元;乙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10.2%股权价款为 2,774.4 万元。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反映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拟收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 六、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摘要 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张春林(转让方),身份证号 510703197803******; 乙方:邱汉(转让方),身份证号 132823197310******; 丙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 合同签订时间:2020 年 6 月 10 日 2、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协议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甲方、乙方签字以及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丙方公章; 2)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3)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募集完成。 3、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 协议任何一方的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②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2)违约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应于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通知后在通知所列的期限内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使守约方免于遭受损失。 3)协议解除条款届满后,如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且对守约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①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事件及其影响消除后恢复履行其义务; ②如违约方的行为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单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解除本协议; ③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全部必要费用。 4)因转让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声明、保证和承诺给受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方以现金方式足额赔偿。 4、定价依据 交易各方以评估结果为基准,协商确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30%股权的总价款为 8,160 万元,其中:甲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19.8%股权价款 为 5,385.6 万元;乙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 10.2%股权价款为 2,774.4 万元。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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