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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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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21:35:39 中财网    
原标题:精研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精研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股权激励方案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六月










声 明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
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股权激励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8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数8,872.87万股的0.2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774万股,预留
3.22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预留股份数量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
予总量的17.92%。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8.57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7人,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
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需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
分权益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总则 ................................................................................................................. 6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办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6
第十三章 附则 ........................................................................................................... 28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



具体含义

精研科技/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即以精研科技A股股票为标的,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进行
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股票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
自主决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
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
干员工(包括外籍员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
围之内。


核心骨干员工是指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需已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在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8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数8,872.87万股的0.2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774万股,预留3.22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预留股份数量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
的17.92%。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
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
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王立成

副总经理

0.45

2.50%

0.01%

2

朱雪华

副总经理

0.18

1.00%

0.00%

3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员工(75人)

14.144

78.58%

0.16%

4

预留部分

3.226

17.92%

0.04%

合计

18.00

100.00%

0.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
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逾期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上述
不得授出权益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登
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股权激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办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8.5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8.5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7.1213元的50%,为每股58.5607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4.6027元的50%,为每股
52.3014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首
次授予时的定价原则确定,即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未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在授予前6个月减持股票情形的,按照《证
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
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
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
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
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
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精研科技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为净利润值,净利润指标是反映
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该指标
的确定是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精研科
技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的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 ×P1 ×(1+n) ÷ (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精研科技股
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
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
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备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
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会计处理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
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锁的比例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4.774万股限制性股票,基于最近可获得的股价信
息(以2020年6月5日收盘价117.17元/股为基准),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约为58.60元,首次授予的总会计成本约为865.76万元,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
成本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14.774

865.76

281.37

389.59

151.51

43.29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
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受各期解除限售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
司预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此不负
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
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收盘价孰低回购注
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
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
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
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
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
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
据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
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后,P仍须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
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
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4、配股


Q=Q0×P1×(1+n) ÷(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股权激励,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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