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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间转让股权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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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本人与张三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各自持有股份50%.日前,经双方协商,本人将20%的股份转让与张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股东个人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理避税?

      答:合理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要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但实践中,自然人转让股权由于是私下交易,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方法如下: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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