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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提速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2央企业" target="_blank">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迎来股权激励的更大自主权,激励政策的实施进程或将明显加快。国务院国资委在日前对外公布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表示,国资委落实以管资本为主职能转变要求,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核责任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解决国企发展动力的有效手段之一。除此之外,中长期激励也是很好的“约束”手段,将约束企业朝着既定的战略目标前进。《指引》中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核责任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国资委通过细化完善操作层面的指导,帮助中央企业更好地担负起股权激励主体责任。对于企业而言能在具体实践操作上与政策规定更良好对接,股权激励,有效帮助企业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评审,为企业用好股权激励提供了系统的设计框架。
本报记者获悉,《指引》共九十七条,近两万字,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各方面政策规定,从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要点、考核体系、管理办法和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梳理、系统集成,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规范逐一明确阐释。
在一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市场观察人士看来,《指引》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规定比较详细、具体,可操作,对于央企股权激励,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还是要满足较高的门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要求“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
周丽莎分析说,《指引》文件中提出,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参加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参加任职企业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得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等不规范方式参加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此类规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激励对象要求相似。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有一些好的做法,一是激励实施与绩效考核同步,要求企业健全绩效考核体系,股权激励的实施要与公司业绩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相挂钩,考核目标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价值创造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授予数量与薪酬水平相关联,参照国际惯例及市场实践,统筹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股权激励授予价值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实现平稳规范起步,但对股权激励行权收益不再进行控制。三是激励方式与公司特点相匹配,指导上市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等特点,科学选择激励工具,并可以结合市场情况探索创新激励方式。四是行权安排与激励约束相统筹,引导企业分期实施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后至少锁定两年,解锁后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批生效,体现长效激励约束。五是公司治理与管理提升相协同,推动企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健全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等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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