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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股权激励《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小金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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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

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涉及中央企业的,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股权激励,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给予警告,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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