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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的财产继承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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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合伙人的财产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处理

(1)继承人继承情形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绝对不能继承为普通合伙人。

(2)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④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有限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股权激励,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解释】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当然继承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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