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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股权、买房产 东旭光电遭质疑:向控股股东不当输送利益?
小金 05-26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6日电 26日,深交所向东旭光电(000413,股吧)下发关注函,股权激励,就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房产的相关交易,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重点说明向关联方收购房产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等情况。
22日晚间,东旭光电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拟将持有的芜湖东旭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宇”)45.23%的股权转让给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芜湖威宇全部股权评估值为81727.01万元,本次45.23%股权的转让作价为37000万元。
与此同时,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大兴区汇营路15号院的资产(以下简称“房产资产”)作为公司研发中心的研发基地及专家公寓,股权激励,包括86299.51m2房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43210.55m2的土地使用权,以202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前述房产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0575.34万元,交易作价为100575.34万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东旭光电就多个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披露对芜湖威宇和上述房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说明评估详情,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方法的选取及依据、关键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其合理性、评估前后相关指标的对比、不同评估方法结论的差异及说明、最终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
严格按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资产评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的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的明确意见,董事会对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的意见等。
结合公司当前经营状况、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本次出售芜湖威宇股权和向关联方收购房产资产的背景、目的,当中应重点说明公司向关联方收购房产的必要性、资金来源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说明对上述房产资产未来的使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计划、投入安排等,并分析说明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影响等。
在前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前述交易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料显示,东旭光电全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集液晶玻璃基板装备制造、技术研发及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务数据,2019年,东旭光电实现营业总收入166.93亿元,同比下降40.83%;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2亿元,同比下降152.77%。2020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0.31亿元,同比下降72.99%;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2亿元,同比下降177.04%。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今日(26日)收盘,东旭光电收涨1.11%,报2.73元/股,目前流通市值152亿。(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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