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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呼吁给予民营银行公平待遇:放开股东属性、股权比例和业

小金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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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近年来,我国民营银行步入发展期。截至目前,股权激励,全国共有19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其中18家已陆续开业运营,但在由“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的过程中,民营银行发展面临监管体系不完善、发展机遇不均等、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等问题。

全国两会期间,已有多份建议和提案涉及民营银行体制机制改革。《中国经营报》记者23日获得的一份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认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速度并未达到业界预期,需要给予公平待遇,推动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民营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活力。

全国工商联在调研中发现,现实中民间资本在公平待遇方面仍然受限较多。在实际操作中,民营银行面临一些隐形门槛,例如股权比例、股东属性和业务资质等。“这些限制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有一定必要性,但在我国金融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发展的今天,已到了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调整的时间窗口。”

比如,根据监管要求,民营银行股东必须具备纯内资、纯民营和纯境内的“三纯”属性要求,限制了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和合理发展空间。这一规定虽没有成文,现实中却在执行。一些民营企业股东因自身发展在海外融资、上市,从形式和表面看不符合纯内资要求,但事实上是内资控制企业,却受限于“三纯”要求,难以对其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进行增资,也无法引入其他具有先进经验的外资股东。

提案认为,在当前金融双向开放的大背景下,针对民营银行的这一“歧视性政策”显得不合时宜。

再有,民营银行单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限制,扭曲了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比例不得超过30%,也是现实中执行的不成文规定,而国有、外资资本则不受此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中规定, “民营银行应当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推动股东为银行增信,落实股东在银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要求民资股东以其自身资产承担民营银行的坏账风险,如网商银行、锡商银行等“承诺”以“实际出资额的一倍为限额”承担银行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

提案认为,这一规定要求民资股东承担额外的加重义务,然而国资、外资股东则不需要履行此义务。“民营银行的主要股东持股在承担了更大责任的情况下,仅能持股30%,无法充分分享银行发展的红利,不利于股东持续投入资源,也不利于民营银行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

此外,民营银行业务资质受限,本身存在“筹资难、筹资贵”的问题。民营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筹资的门槛较高。这些业务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只是常规业务,对于民营银行却属于创新业务,需要获得监管部门专项批准,至今未能成功开展。同时,民营银行至今是仅有“一条腿”的银行,只有贷款业务,难以开展存款业务。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在防风险的基础上,监管也在关注中小银行的改革进度。去年底,股权激励,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第九次会议即指出,深化中小银行改革,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重点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针对上述调研问题,全国工商联建议:

一是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趋势下,相应放宽对民营银行的股东性质限制,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在监管逻辑上,应更多以业务实质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而不应以股东性质作为区别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监管划分。

二是参照外资机构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政策尺度,对民营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放宽持股比例上限。监管部门可同时提出对股东资质的更高要求和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风险可控。

三是合理放宽业务限制,扩充民营银行的融资途径和资金来源。在资本端,适度扩大民营银行的资本规模,对民营银行通过直接增资、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在负债端,探索建立民营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加快资产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优化民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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