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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3大实操重点,事关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成败
小金 05-23摘要:欢迎关注国企改革先锋号“混改风云”
原演讲专家|刘斌(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访美学者,知本咨询首席国企改革专家)
编辑|亿亿
编者按:2019年12月27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根据国资委《专项行动》精神,贯彻落实深化改革行动,知本咨询特别推出公益讲座:科技型企业市场化改革系列。讲座共分十期,两周一期,股权激励,将围绕《专项行动》进行政策深度解读与改革前瞻分析。
本文根据第四讲线上演讲内容整理,仅作交流之用。
上期我们讲到(上期链接,前三讲内容可在文末“相关阅读”部分查看原文。)本期继续谈谈科技企业股权激励实操重点。
在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操过程当中,大家可能都会面临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何来理解?下面给大家讲三个小问题。
实操注意问题1:优先选用激励政策而不是持股政策
第一个小问题:在实操的过程中,一定要想明白科技型企业的人,主要凭借的是智慧和科技创造而不是钱,通常有智慧创造的人最缺的是钱,让他用出资买股权的形式来做的股权激励,通常方向上有点问题。
所以,科技型公司在员工股权问题上,应优先考虑的是激励型的股权政策,而不是持股型的股权政策。
现在国有的科技型公司能用的股权政策最核心的有三种:
第一种,4号文件,国有科技型公司的股权和分红权的激励政策。
第二种,113号文件,在混合所有制国有控股企业中推进员工持股的政策。
第三种,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这三个政策有何不同?除了一些条款规定以外,经常会遗漏一个核心问题。
这个问题是:4号文件,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权的激励政策是激励政策;133号文件,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的员工持股政策是员工持股政策,不是激励政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是激励政策。
也就是说4号文件是激励政策,上市公司是激励政策,133号文件不是激励政策。
所以在133号文件当中,员工持股的这个部分规定了那32个字,其中有8个字叫做,同股同价、现金入股。
也就是说员工虽然在公司工作,有智慧劳动,但是在持有股权的时候,公司通过公开的招拍挂形式、通过股权交易市场上摘牌的价格,别人用多少钱买,你也需要用多少钱买,因为这是同股同价的平等交易,这不是激励。
那么对于科技型公司来说,员工凭借的不是钱而是智慧,此时知识资本、智力资本的价值,在同股同价买的时候是没有的。从何处体现知识价值,就从4号文件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来看。
所以,如果科技公司还没上市,优先要选用的是科技企业的中长期激励政策,而不是持股政策。
如何理解?4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都有一些基本特点,这些基本特点跟实操很有关系,列出以下五点:
第一、半价持股。在4号文件里,大家可以看到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股权奖励的形式,来进行的股权激励,最低买一股送一股,实际上和上市公司的50%持股的股价激励行为,是一个衡量尺度。
什么是买一股送一股、半价持股?也就是说在国家政策当中承认,科技型企业中人的智力价值和资本价值可以是一比一的。
第二、不限制内部关联交易。4号文件里并没有像133号文件一样,一家企业和母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能超过10%,超过10%就不能做员工持股,4号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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