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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小金 05-22

美的集团: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20:56:18 中财网    
原标题:美的集团: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美的集团: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cicc-mdqq-006















投资者: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
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
计划)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O 年___月


投资者承诺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格
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法人单位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
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和财产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资金和财产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本单位承诺如实向贵公司披露
投资资金和财产来源,并同意向贵公司提供与资金和财产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
况有关的证明文件。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人所投资金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本单位所投资金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非
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如本单位以合法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本单位将向贵公司提
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本单位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的,本单位承诺实际投资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
实际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最终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本单位将向贵公司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股权分配,配合管理人的核查验证工作。


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
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贵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本人/本单位进行适当性评估,本人/本单位有义务提供真实、
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贵公司评估后方购买相关产品。贵公司的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本人/
本单位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本人/本单位的获利保证。本人/本单位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
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



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上述承
诺,并确保上述承诺在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间持续有效,如相关情况变化时将及时告知贵
公司,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做出相关处理,
本人/本单位将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后果和损失,因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和损失,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个人投资者

签字:

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公章)

日 期: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1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 3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2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 13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4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8
第九节 投资顾问 ..................................................................................................................... 21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21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
第十二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3
第十三节 越权交易 ................................................................................................................. 25
第十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7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0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3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 33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35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2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 45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 46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7
第二十三节 其他事项 ............................................................................................................. 47
附件一:投资者授权书 .................................................................................................................. 50
附件二: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 51
附件三:证券财产到账通知 ........................................................................................................... 52
附件四:产品成立通知书 ............................................................................................................... 53
附件五: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54
附件六-1: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 ........................................................................................ 56
附件六-2: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 57
附件七:问询函 .............................................................................................................................. 58
附件八: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 59
附件九: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 60
附件十: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 ....................................................................................................... 61
附件十一: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 62
第一节 前言

为规范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
划”或“本单一计划”或“本计划”)运作,明确《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基
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运作
规定》、《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
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
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指《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计划说明书》、《说明
书》

指《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说明书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产管理计划、本单一计
划、本计划、计划

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设立的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投资者

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
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


管理人

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托管人

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且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办理相关
业务的日期。


单一计划成立日/委托财
产运作起始日

指管理人通知的本单一计划成立的日期。


管理期限/存续期

指自单一计划成立日至单一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投资者指定银行结算账
户、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指投资者开立及指定的用于办理本单一计划委托财产的移交、追加、提取、
和剩余财产分配等款项收付的银行账户。


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为单一计划财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单一计划财产中现金资
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按照中登公司相关规定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指管理人为单一计划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单一计划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
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

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
划付。投资者授权管理人将证券账户与该账户进行关联挂接。


单一计划财产、委托财产、
委托资产

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
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单一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单一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
货保证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单一计划负债

指单一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管理费、托管费、税费等。


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指单一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一计划份额净值、单位

指单一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单一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净值

单一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单一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单一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
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信失败、卫星传送中断或其他突发
事件、非因本合同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设备故障、网络
黑客或计算机丙毒攻击、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期货交
易所等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
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或监
管规则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
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
意见或问答等)等。


标的股票

指根据本合同第八节约定的投资标的,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美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333.SZ】)。


员工持股计划

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
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

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
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
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草案)》

美的集团或标的公司

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与声明

1、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
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
估。


3、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
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具备为本单一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的资质和内部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
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
益。


(三)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1、投资者声明其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
偶,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形。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其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
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声明其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
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非法汇集他
人资金投资的情形;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标的公司计提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股票来源于受让和持
有标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任何可能妨碍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形;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
其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该等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
质疑,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合同投资范围及各项投
资限制的约定符合对投资者及员工持股计划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其内部管理制度,
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资格、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等,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
律文件,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财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4、投资者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对其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的讲解,投资者已充分理
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


征,了解资产管理计划聘任投资顾问(如有)及其职责有关情况,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
内容,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
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如投资者是以合伙企业、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计划的,投资者保证合伙企业、
资产管理产品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
约定,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投资者承诺该合伙企业、契约型资产
管理产品的所有投资者均非资产管理产品且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投资本单一
计划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或以投资本单一计划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
为;投资者已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投资者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调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
职调查等义务,投资者承诺其实际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最终资金来源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保证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其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配合管理人的核
查验证工作;投资者将合伙企业、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用于投资本计划及其项下投资品种符合其适用
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投资者保证其与资金提供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若因投资者做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投资者与其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
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投资者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


投资者保证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任何资金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以及向其客户做出的任何
书面或口头说明中,涉及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代理人在其任何产品名称、募集文件、合同或推介文件
中使用管理人和/或其关联方的名称、简称或logo时,应取得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投资者已详细深入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业务规则、
业务风险;听取了管理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要素进行
评估;投资者确认有能力识别、评估并承担将委托财产投资于本计划及其项下投资品种的风险,系独立、
自主、审慎做出投资本计划的决策,自愿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知悉并确认,管理人的信息告知、规
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不表明管理人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7、鉴于投资者委托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本合同第八节所述之投资标的,投资者
声明并保证其将委托财产委托本计划用于投资该投资标的符合中国、投资所在地以及有权对投资行为进行
监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会通过本计划开展违法投资交易活动,并已为将
委托财产用于本计划下的投资标的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资格、许可、批准或备案等;投资者有能力评估
通过本计划投资于该等投资标的的收益和风险,对投资标的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


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并不依赖于管理人的讲解和判断,投资者自行承担委
托财产用于投资标的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8、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设立过程合法合规,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已取得参与员工的认可,已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9、本计划的证券账户由投资者按照中登公司相关规定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并授权管理人将证
券账户与管理人为本计划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关联挂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

模式与本计划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投资者承诺证券账户仅供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使用,未经
管理人、托管人同意,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亦不得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承诺未经管理人、托管人同意,不得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捐赠等)处置
证券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投资者违反上述承诺的,需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对管理人
及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

1、投资者概况

姓名/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
六期持股计划)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联系人:江鹏

通讯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

联系电话:0757-23604698

电子邮箱:jeremy.you@midea.com

2、投资者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及时、全面、准确地向
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提供资金
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投资者承诺函》及其他
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
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确认有能力识别、评估并承
担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及其项下投资品种的各项风险,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品种的交易结构、运作市场、
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晰的认知和理解;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外包服务费
(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审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方差错而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及时、足额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
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除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提取委
托财产外,投资者不得随意提取委托财产;

(7)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
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按照要求签
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保证其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
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
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
准或授权手续,且签署和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
定;

(12)保证其所做出的全部声明、保证与承诺在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期间持续有效,如相关情况出现变化
需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做出相关处理,投资者将予以配合并承担相


关后果和损失;

(13)投资者应事先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一),内容包括有权对业务进行
确认的人员的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投资者/管理委员
会向管理人、托管人发送书面同意书时管理人、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
盖投资者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投资者
应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决议并更新书面授权文件,未及时更新书面授权文件的
相关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14)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告知投资者的关联证券名单(如有)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如有),
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15)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等手续,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
开立、使用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6)保证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并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
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保证其已获必要和充分的授权与批准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标的股票;

(17)及时、准确向管理人书面告知或应管理人要求书面确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不得买卖股票的时点,以及法定锁定期及归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性规定,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及
本合同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投资者/管理委员会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向管理
人发出任何追加或提取申请,不以任何方式向管理人提供或泄露任何内幕信息;

(18)保证投资者或管理委员会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告知、确认、追加申请、
提取申请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已按照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股票交易锁定期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禁止的
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等);投资者违反本条约定的,需承担本计划项下交易违反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
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或命令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而给管理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19)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股份权益的
归属及处置、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如参与员工就员工持股计划提出任何主张或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
决程序,投资者应负责与相关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根据本合
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投资者应确保参与员工不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由,向管理人
提出任何主张(包括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如果参加员工向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投资者应


负责协调解决,并对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和遭受的相应
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21)投资者应自行关注和监控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存在减持限制等处置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
持股计划与员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告知管理人;如因上述限制
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足额处置该等股票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2)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规则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如
涉及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本合同的履行,应事先征询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意见,并协商取得一致
意见后施行;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段英达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93

电子邮箱:g_WM_IM@cicc.com.cn

2、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
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投资者需予以配
合;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
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

(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
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

(9)如因投资者或管理委员会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或发送的追加、提取申请导致委托资
产投资于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命令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或被
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停止执行,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投资者赔偿因此给管理人
造成的全部损失;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
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如有)的,
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管理人因行使上述权利
或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费用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无义务垫付;

(14)如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则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
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如适用);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单一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
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8)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人:王霁

通信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010-53239607

邮箱:custody@nbcb.cn

传真:0574-89103213

2、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
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
会;

(13)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提供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如附件十二所示),如上述名单有变化时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最新名单。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并通知管理人和投资者;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不属于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

(四)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主要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333.SZ】,以
下简称“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100%;


(2)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

3、投资比例

委托资产投资比例均为按照市值计算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333.SZ】,以
下简称“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100%;

(2)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

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4、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为【R4中等偏高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4及以上(积极型、激进
型)】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六)存续期限

本计划管理期限为【10】年,自计划成立日起算,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
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七)最低初始规模

本计划最低初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的现金资产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非现金资产。


(八)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本单一计划无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为:投资者移交的初始委托财产金额或价值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规模要
求。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以发出《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四)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
划成立,管理人发出《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当日作为本计划成立日,也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
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的除
外。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单一计划
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
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
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1、托管账户

投资者委托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托管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
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开立后1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
告知管理人。


a.委托资产专用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
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定;

b.银证转账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并由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办理;

c.银行托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取现,保管期间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
无效的行为;

d.在保管期间,投资者授权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投资者、管
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等无效的行为,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


令。


2、证券账户

投资者按照中登公司相关规定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名称为“上市公司全称-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实际开立为准)的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与其对应的员工
持股计划名称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并愿意承担该等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委托人承诺不会从事任何
行为致使上述专用证券账户被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挪用、占用或发生混淆。委托人承诺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仅
供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投资者、管理人不得将
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管理人为投资者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委托资产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投
资者授权管理人将证券账户与该账户进行关联挂接;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托管账户为
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仅由管理人保管和使用;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


4.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如适用)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托
管人监督印章。本着便于计划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
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以任
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
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
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差(即本计划资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其他专用账户

因业务需要开立其他专用账户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予以办理。该等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资产管
理业务的需要。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投资者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移交初始委托财产:


(1)现金形式初始委托财产的移交

如初始委托财产中有现金财产,投资者应在托管账户开立完毕后及时将现金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
并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送《投资者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附件五),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
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附件二)。管理人应在收到该通知
书的当日(最迟不晚于下一工作日)向投资者及托管人发出《产品成立通知书》,管理人发出《产品成立
通知书》的当日作为本计划成立日,也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证券形式初始委托财产的移交

如初始委托财产中有证券财产,投资者将证券财产划转至证券账户后,有权授权管理委员会向管理人和
托管人发送《投资者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附件五),证券资产金额按管理人收到《投资者资产交付/
追加通知书》前一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托管人在托管账户收到现
金形式初始委托财产(如有)和/或管理人出具的《证券财产到账通知》(附件三)及中登公司出具的划转
文件复印件或原件(如有)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附件二)。管理人
应在收到该通知书的当日(最迟不晚于下一工作日)确认签收该通知书,并向投资者及托管人发出《产品
成立通知书》,管理人发出《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当日作为本计划成立日,也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财
产。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证券财产的价值应当以管理人出具的《证券财产到账通
知》(附件三)所示的非现金财产期初余额确认,证券资产金额按管理人收到《投资者资产交付/追加通知
书》前一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初始委托资产份额=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委托资产初始单位净值(即1.0000元/份)

初始委托资产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委托资产。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事先同意,投资者有权授权管理委员会以《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附件五)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追加财产在到账当日(以管理人收到《投资者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之日与资管计划开立的资金账户
与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三方挂接完成之日孰晚作为到账当日)计入委托财产并开始运作。委托财产
以证券资产追加,金额以财产到账当日的前一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管理人将不承担由于投资者或管理委员会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
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增值税等相关费用之目


的需要追加委托资产的,管理人将按照支付相关费用的需要向委托人发出《委托资产追加管理人通知书》
(附件十),委托人应当根据管理人追加委托资产通知指定的期限和金额提交追加资产书面申请并及时、
足额划拨追加委托资产。如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无法支付本计划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税费等),管理人有权自行变现部分委托资产以支付相关费用,由此给委托资产
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管理人遭受损失或管理人为本
计划垫付资金的,管理人有权自行优先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金额或垫付金额,委托资产不足补偿
部分,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合同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
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提取委托财产。为避免疑问,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提取总金额均不得超过本计
划委托财产净值,投资者申请提取总金额超过本计划委托财产净值的部分,管理人有权不予确认或拒绝支
付。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应授权管理委员会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T-3日)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提
取及变现申请书》(附件六-1)申请提取资产,管理人收到投资者的《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后做
好变现准备,但并不表示管理人已接受投资者的资产提取申请。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法按照《委托资
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中投资者认可的规模或价格区间变现的,管理人将不对委托资产进行变现操作且不
承担相关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管理委员会应另行出具《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确定
相应提取规模及价格区间。


履行上述约定后,投资者可于T+2日进行委托资产提取,可供提取的委托资产金额仅限于本计划托管账
户内的现金资产扣减各项应付费用、税款以及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后产生的即期或远期负
债(如有)后的余额,投资者向管理人查询可供提取的委托资产后,授权管理委员会向管理人、托管人于
T+2日以邮件发送《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附件六-2)。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提款要求及时发送划款指令,
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投资者及
管理人。


2、投资者/管理委员会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资产变现时间,以使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

如因委托资产所投资品种处于封闭/锁定期、信息敏感期、停牌、涨跌停板、无法满足《委托资产提取及变
现申请书》中要求的变现价格区间、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回复《问询函回执》(附件七)或遇到其他流
动性受限情形等不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该等变现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提取需求,就无法满足的部分管
理人有权拒绝或延迟执行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的要求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提取委托资
产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提取委托资产变现或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


3、投资者同意,如果因投资者提取财产,导致本计划剩余委托财产较低,以致不足支付有关交易市场


的账户维护费、管理费、交易费等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者补足有关费用,投资者承诺按照管理人
通知的要求足额追加委托财产以支付相关费用。


(六)委托财产的追加和提取价格

1、本计划采用金额追加和金额提取的方式,即追加和提取均按金额申请。


2)投资者追加和提取份额以【前一工作日的委托财产份额净值】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追加份额=追加金额/追加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财产份额净值;

提取份额=提取金额/资金提取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财产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
委托财产承担。】

(七)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投资者移交初始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
立的同一个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投资者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且提取的账户应为投资者同名账户或各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财产的移交、追加与提取,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4618800147125

开户银行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

大额系统支付号:314588000065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委托资产用于投资以下投资标的,委托资产投资比例均为按照市值计算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333.SZ】,以
下简称“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100%;

(2)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
为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单一计划投
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
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FOF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如适用)

不适用。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为【R4中等偏高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4及以上(积极型、激进
型)】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六)业绩比较基准及确定依据

本计划不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策略及投资流程

管理人对本计划的管理方式仅限于为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而接受投资者以标的股票委托或按照投
资者/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建仓期范围及价格区间买入并持有标的股票,及按照投资者/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价格
区间卖出标的股票。


管理人应当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决策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管理人和投资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投资交易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若投资者的委托资产为现金形式,管理人需要用委托资产买入标的股票的操作流程:

(1)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交付至资管计划后,投资者可授权管理委员会通过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交
付/追加通知书》(附件五)告知投资者/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买入标的股票的建仓期范围和价格区间等交易要
素。


(2)管理人收到《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后,买入标的股票前,向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下发《问
询函》(附件七),问询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
敏感期等限制标的股票交易期间。管理人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前,不得买入股票。


(3)管理人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后,根据《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中投资者/管理委员会
认可的买入标的股票的建仓期范围和价格区间,自主决定买入标的股票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如根据当


时市场情况,无法按照《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中的建仓期范围或价格区间建仓的,管理人将不对委
托资产进行建仓操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管理委员会应另行出具《委托资产
交付/追加通知书》告知管理人相应建仓期范围及价格区间。


卖出标的股票的操作流程:

(1)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投资者可授权管理委员会通过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
书》(附件六-1),告知管理人其拟提取委托资产的规模及认可的标的股票变现的价格区间等交易要素。


(2)管理人收到《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后,卖出标的股票前,向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下发《问
询函》(附件七),问询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
敏感期等限制标的股票交易期间。管理人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前,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3)管理人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后,根据《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中投资者认可的卖
出标的股票的规模和价格区间,自主决定卖出标的股票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
法按照《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中的规模或价格区间变现的,管理人将不对委托资产进行变现操作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管理委员会应另行出具《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
确定相应提取规模及价格区间。因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回复《问询函回执》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买入/卖
出标的股票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托管账户内委托资产余额不足以支付标的股票项下的投资资金或相关费用的,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发出追加委托资产的书面通知,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追加委托资
产。在托管账户收到投资者的追加委托资产后,管理人根据《投资者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或本合同约定
及时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如因投资者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投资失败或损失,管理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3、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责任和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非因管理人原因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并应赔偿管理人因投资者原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八)投资限制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委托资产的投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信息敏感期、法定锁定期、归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标的股
票。


2、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发行人重组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已投资持有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净值变


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
合同约定投资流程,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不视为管理人违约或未尽
管理义务,但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九)建仓期

本单一计划的建仓期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建仓期内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向和本单一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的除外;建仓期结
束,本单一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超标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市场趋势性风险等特定风险,管理人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委托财产总值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委托财产总值的80%。


(十一)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本合同约定了投资者追加、提取委托财产的时间、频率、金额和限制等,能够实现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
委托财产的追加和提取的动态匹配。


第九节 投资顾问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本计划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1、投资者充分知悉并认可,管理人可能运用单一计划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本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运用本计划财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或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


(3)运用本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子公司设立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


投资者知悉并确认,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
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知悉
并接受关联交易风险。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本计划财产时可进行上述投资交易,管理
人根据上述授权进行投资交易时,无需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2、投资者充分知悉并理解,尽管管理人承诺谨慎勤勉地管理委托财产、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计划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仍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
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
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
先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等。该等利益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计划,也可能使本计划在投资运作
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影响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等。投资者认可此等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此外,管理人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等投资也可能与
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不排除可能影
响或限制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投资者认可此等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和披露

1、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一)款所列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2、管理人运用本计划财产进行上述第(一)款所列关联交易的,交易前无需另行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或
通知投资者。在交易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的情况书面通知投资者及托管人。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投资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
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且管理人保证其为本计划提供服务的投资经理具备所需的专
业资格、资质、专业知识及专业经验。


2、投资经理简介

李雪莹,高级经理,5年证券从业投资经历,南开大学工学、金融学双学士,北京大学工学硕士。2015
年-2019年就职于中信证券,2017年前负责绩效分析、基金研究等,2017年开始,任高净值个人账户的投
资顾问。2019年11月加入中金公司财富服务中心。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无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记录。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运作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无需事前征得投资者同意或通知投资者。管理人应在变
更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管理人变更投资经理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附件八),载明管理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各人员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
指令发送人员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3、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发送给托管人,授权通知书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授
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5、若资产管理人同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资管计划交易清算
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1)统一授权书;(2)单个资管计划授权书。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管理人在运作单一计划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格式请见附件
八。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内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划款指令优先通过深圳通直连方式发送,如果发送失败划款指令可由授权通知书确定的指令发送人
员代表管理人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正本由管理
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电子扫描件。。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邮箱尾号为@cicc.com.cn,传真号为:
010-65058163,010-65057589,010-65059372 (以上传真号选择其一发送即可)除此授权通知书中载明的授权
人员之外的人员发送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应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
交易日的15:00。对于有明确到账时点要求的指令,则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托管人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7:00)。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
不保证划款成功。因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或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
本计划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3、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的印鉴和签名与授权通知书中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表


面一致性,以及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进行审查,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
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
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
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对于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有效指令,因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指令而导致委托资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4、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有义务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5、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
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
止执行的指令后,应按新指令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


6、划款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扫描件或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划款
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托管人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四)托管人(如有)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时,应不予执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因管理人回函确认
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
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邮箱地址、传真号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等。托管人在履
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有义务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
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由管理人加盖公章。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原件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并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
自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新的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新的授权通知自


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变更的授权通知生效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
令仍有效。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或以邮件方式发送,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签署版本扫描件为准。


(八)其他相关责任

1、托管人正确、及时执行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单一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
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单一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
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
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托管
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单一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托管人原因未尽审
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1、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但因建仓、
因投资政策变更调仓、期末清算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临时超限或由于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
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发行人重组并购、组合规模变动、已投资持有
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评级下调、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
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致使委托财产投资
组合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情况,不属于越权交易。


2、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单一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
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
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4、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单一计划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
理人,由此给单一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
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证券交易资金交收日下午14:00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有关清算交收义务。

超买超卖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单一计划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限制监督事项如下: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委托资产投资比例均为按照市值计算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333.SZ】,以
下简称“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100%;

(2)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

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本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委托资产的投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信息敏感期、法定锁定期、归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标的
股票。


(2)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发行人重组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已投资持有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净值变
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
合同约定投资流程,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不视为管理人违约或未尽
管理义务,但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变更,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
资监督事项。





第十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总值:本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
金、本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合同约定估值方法计量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本计划资产净值是指单一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委托财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一计划财产的价值。经单一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单一计划净值
是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


(四)估值对象:运用单一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时间: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前一交易日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及核对。管理人在估值
后将该估值结果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约定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于估值核对日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约定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估值方法:单一计划资产的估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
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估
值方法进行,除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单一计划购入的
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港股通股票估值方法按照交易所、登记公司、监管机构公布准则执行。


2、银行存款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3、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单一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
规定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单一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暂停估值或估值出现错误或重大问题,致使单一计划管理人、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价值;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管理人能控制的情形致使单一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
价值;

4、当前一估值日占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应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在估值日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资产
净值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或以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净值核对,
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
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位以内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出现估值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单一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声明等。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
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回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配
合投资者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
管理人应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单一计划资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
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2、管理人或托管人按本合同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委托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计划实际交纳税金与本计划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委托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计划
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单一本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从单一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如下:

1、管理费;

2、托管费;

3、业绩报酬(如有);

4、单一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资金结算汇划费(含赎回划款手续费)、账户管理与维护
费、网银开户相关费用等;

5、单一计划财产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开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一计划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
工商登记及变更费用(如有)、经手费、印花税、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等类似性质的费用);

6、本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委托财产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支出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单一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管理费按年费率计提,委托资产年管理费率为0.18%,计算方法如下:

M=max[(投资者交付或追加的证券资产入账价值之和),0]×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其中,M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管理费自首笔证券形式委托财产到账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如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由委
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完成支付事项。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季度初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费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851000560004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国贸支行

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托管人。


2、托管费

托管费按年费率计提,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02%,计算方法如下:

H=max[(投资者交付或追加的证券资产入账价值之和),0]×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自首笔证券形式初始委托财产到账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如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
足支付,由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完成支付事项。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季度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托管费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账号:11070126102000013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号:3133 3208 2914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无】

4、证券交易费用:

单一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开户费、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佣金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扣除。


5、与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本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委托财产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单一计划资产中支付,且可
以依管理人通知列入单一计划费用,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6、其他费用:

(1)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是指由于资金运用等发生资金划转而由托管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2)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单一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相关费用。


a.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单一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单一计划费
用;

b.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c.与单一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单一
计划费用;

d.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三)不列入单一计划费用的项目

单一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单一计划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单一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其他具体
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或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日期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本单一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
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本单一计划财产承担,托管人应在管理人指定时间内,将应缴税款划转至管理
人指定账户,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的申报缴纳。若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税款未及时划付至
管理人账户以致管理人未能在规定纳税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的,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支出,由本单
一计划财产承担。如果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优先从委托财产中划
扣抵偿。本计划清算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上述税费的,则管理人有权向投
资者就补缴金额进行追偿。


管理人指定接收增值税税收的账户如下:


户 名: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110902035610827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净值报告

本计划的净值披露频率为每周披露一次,每周五前向委托人披露。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
人的主观意愿原因,未能按上述时点披露复核后净值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情况消
除后尽快向投资者披露复核后的净值。


(二)定期报告

1、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单一计划运作情况,包括
但不要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单一计划投资表现;

(4)单一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单一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单一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
式;

(7)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数据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单一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单一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根据监管规定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负责出具托管人履职报告,并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中相关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承担复核义务。


2、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及年度托管报告,披露报告期内
单一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要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单一计划投资表现;

(4)单一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单一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单一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单一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数据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托管人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
意见。单一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单一计划当期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根据监管规定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托管人负责出具托管人履职报
告,并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中相关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承担复核义务。


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提供给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临时报告

单一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对单一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除
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管理人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资者:

(1) 涉及单一计划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
风险事件的;

(2) 单一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3) 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四)向投资者披露报告及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

1、管理人有权自行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电子信息传递方式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电
子信息传递方式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投资者,也可通过将报告信息披露至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


(https://docshare.cicc.com.cn),邮件通知投资者前往平台查看的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将相关报告发送至上述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视为管理人已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投资者信息披露指定电子邮箱:【jeremy.you@midea.com】

如投资者变更信息披露指定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变更的,原电子邮箱继续有效。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可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在管理人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
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2、投资者应确保预先提供的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手机号准确有效,如有
变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


(五)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本单一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单一计划财产,但不保证单一计划财产中
的认购、参与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单一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本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任何变化,可能导致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投资策略无法运用,投资标的
无法正常投资,等等。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
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单一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单一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单一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
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6)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
于初始投资金额。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本单一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从而使本单一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8)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
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
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3、管理风险

本单一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单一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单一
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单一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
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单一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单一计划
财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单一计划财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单一计划财


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4、流动性风险

单一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提取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
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
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单一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
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单一计划财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
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
来源及外部冲击。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本单一计划所投资的各类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
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单一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
益类产品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单一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投资标的风险

(1)本单一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
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
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2)本单一计划投资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法定锁定期及归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性规定,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本计划无法在预期时
间内变现,从而为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3)本单一计划直接投资于股票,投资股票面临如下风险:


A、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
的风险;

B、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4)本单一计划存续期内,由于选股和择时空间受限,如果在建仓或减持期内本单一计划投资标的价
格大幅波动,可能进一步影响投资者收益。


(5)本单一计划可能会预留一部分现金作为备付金等用途,故本单一计划收益不等于本单一计划投资
标的的涨跌幅。


7、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或公开披露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提供或公开披露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
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
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
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单一计划投资者的利益。此外,
管理人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
进而可能影响单一计划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单一计划的
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单一计划
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8、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单一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9、税收风险

本单一计划属于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
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特别的,本单一计划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如财税【2017】56号文项下的增值税
等,且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当由单一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获


得的投资收益金额将可能会因此减少。如果国家相关税务政策出台或发生变化,本单一计划项下投资需要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金额将可能会因此减少,亦可能由投资者向本单一计划
或管理人另行支付相关税费。


10、监管政策风险

因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
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对单一计划管理和运
作安排的要求的不确定性及任何变化,均可能导致本计划备案时被要求调整或备案最终失败,或在运行过
程中被要求调整或提前终止,导致无法及时开始投资或投资安排无法实现或无法正常投资等。在该等情况
下,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本计划进行调整或提前终止本计划,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投资计划
和投资收益。


11、适当性管理相关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做出;如投
资者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能会导致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差、与实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
供服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在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对其做出的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
应主动告知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做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有效告知管理人,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
实际不符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责任、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有权主动调整投资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
及适当性匹配意见,此时管理人应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并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责任。管理人做出
主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到影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12、估值风险

本单一计划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本计划所持资产的实际价值,或经济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本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与托管人协商,调整相应投资品种的估值,使调整后的本计划资
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单一计划资产价值。


13、委托财产提取风险

投资者/管理委员会需提前【5】日通知提取委托财产,如因投资者/管理委员会未提前通知,可能无法
满足委托人的提取需求。如因委托财产处于封闭期、锁定期、涨跌停、停牌、发行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违


约、市场流动性受限、监管要求等非管理人因素导致无法变现的,或因提取导致本计划负债比例超标的,
投资者的提取申请可能被拒绝,从而为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为满足投资者提取需求变现时,可能给委托财产造成损失。


14、单一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当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一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
划的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本单一计划将提前终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5、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根据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相关规定,交易所、中登公
司根据最高额度和自设额度对管理人的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对管理
人实施前端控制,其中,最高额度为按照交易所、中登公司对于最高额度的定义计算的额度,自设额度为
管理人自行申报的低于最高额度的额度,自设额度应低于最高额度。如果本计划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下的某笔交易导致管理人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达到或超过自设额度的,交易所将拒
绝接受该笔交易及该关联交易单元后续竞价交易买入申报,本计划的相关投资交易将无法成功申报。尽管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托管人向中登公司申请盘中紧急调整最高额度或自设额度,但调整能否成功取
决于是否在申请时间内、中登公司及交易所是否同意等诸多因素,并且调整完成需要一段时间,仍然存在
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的风险。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完成投资,影响投资收益、给委托财产造成损
失。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交易所、中登公
司可以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置措施。因资金前端控制异常
情况及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应措施可能影响管理人的投资,影响委托财产的投资收益、给委托财产
造成损失。


16、因管理人、托管人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
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
和委托资产带来风险。


1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单一计划资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二)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业协会针对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内容发布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


行)》,本合同虽已在能够满足本单一计划投资需要的前提下涵盖了合同指引明确要求的条款,但合同指
引主要为概括性、原则性约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可避免的比合同指引更为复杂具体,也不可避免与
合同指引不完全相同。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
决定。


特别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或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
告破产的,本单一计划终止清算。上述约定与合同指引不一致,存在资产管理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
不一致所涉风险。投资者知悉并理解该项风险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管理人对本计划的管理方式仅限于为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而按照投资者/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建仓期
范围及价格区间买入并持有标的股票,及按照投资者/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价格区间卖出标的股票,因此该种
类型的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及任何风险和收益均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单一计划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或未及时完成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本单一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单一计划备案手续,本单
一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仅可进行现金管理。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单一计划未在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基金业协会对本单一计划不予备案,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情
况下,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


备案中基金业协会可能要求管理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变更本合
同,本合同变更履行相关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将影响单一计划及时完成备案,进而影响单一计划及时开展
投资,如本合同最终无法完成变更从而最终无法完成备案的,单一计划提前终止。


4、其他特殊风险

本计划的证券账户由投资者按照中登公司相关规定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并授权管理人将证券账
户与管理人为本计划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关联挂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
与本计划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本计划上述证券账户管理模式不同于常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
人以计划名义开立并管理的模式,存在投资者未经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协议转让、捐赠等)处置证券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的风险,及投资者未经管理人、托管人同意将证券账
户转托管、转指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风险,可能给本计划项下委托资产
造成损失,进而导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
期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利益受损。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对前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三)其他风险

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
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
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3、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4、本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 构。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更换

管理人或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的,
本单一计划终止清算。


(三)单一计划的展期

本单一计划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1、展期的条件

(1)本单一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管理规则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本合同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各方应就本合同的展期另行协商。


(四)单一计划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计划应当终止:

(1)单一计划存续期现届满且不展期;

(2)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5)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单一计划不能存续;


(7)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本单一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述第(5)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单一计划,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1) 当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时,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单一计划;
(2) 管理人卖出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标的股票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



(3)当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单一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
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或窗口指导、暂停估值或暂停参与或退出情形持续未消除等),管理
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单一计划;

(4)本单一计划投资目的已实现或已确定无法实现的。


(5)如投资者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或因监管政策
变化、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
止本合同。


(6)如投资者未经管理人同意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捐赠等)处置证券账户
项下的证券资产,或将证券账户转托管、转指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
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五)单一计划的清算

1、单一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财产清算日,管理人自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


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财产移交手续。委
托财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证券/权益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移交方式由投资者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书面确认。如变现后的现金不足以清偿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以及管理人为委托财产的管理
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的,投资者应另行支付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应的费用。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
前(若本合同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则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后的合理时间内),管理人应将投资组合
内所有证券或权益变现。对于暂时不可变现的证券或权益,管理人有权以多次清算方式将证券或权益资产
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财产移交指令后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财产转移至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对于证券/权益方式移交,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为前提,投资者/管
理委员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协商确定该部分委托资产的处理和移交方案。对于证券/权益加现金移交,管
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按以上证券/权益方式移交和现金方式移交的要求,完成证券或权益财产和现金财产的


转移。


委托财产在委托财产清算日至托管户销户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除按照本合同约
定向投资者移交外,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且清算期间,停止计提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财产。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
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单一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优先从单一计划财
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返还产生的费用及税金;

(2)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3)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
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3、延期清算的处理方式

对因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因特定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限售期、停牌、涨停板、市场流动性受限、
付款债务人违约等不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变现或转移的,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为前提,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协商确定该部分委托财产的处理和移交方案。该部分委
托财产在移交给投资者前的损益由投资者享有或承担。


单一计划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4、单一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管理人在本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清算报告。托管人应在收到管理
人编制的清算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复核。托管人复核完成后,管理人将清算报告以邮件、传真或其它方式
发送给投资者,投资者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如上述期限内
投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5、账户注销

单一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及管理人以及本单一计划的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注销单一计划财产的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等相关账户时,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
配合。与委托财产有关的其他账户的销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办理。



6、账册保存

单一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
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股权激励,由违约方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如因投资者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或因监
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给管理人或托管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
赔偿管理人、托管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本合同得到履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行政处
罚带来的损失和声誉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
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若一方先行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单一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
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包括不时发布的
监管意见等)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管理人无法投资本合同
约定的投资品种,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投资者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
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并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托管人未及时提供或公开披露关联方名单,或者信息有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关联交易相关流
程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6、管理人、托管人对因使用证券/期货交易所、中登公司、证券经纪商等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单一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
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8、交易所、中登公司实施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投资者、托管人同意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向交易


所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因管理人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达到或超过自设额度,
导致本计划下的交易申报不成功、投资无法实现的,管理人、托管人免责。因交易所、中登公司实施资金
前端控制出现异常及在在异常情况下交易所、中登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托
管人免责;

9、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标的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的投资损失或
因投资者原因将委托资产投资标的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而导致的
委托资产损失及处罚),因该等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及相关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和后果均由
投资者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0、如投资者未经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捐赠等)处置证
券账户项下的证券资产,或将证券账户转托管、转指定、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
用,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及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
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三)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
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四)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单一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
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在员工持股
计划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如需)和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正式设立的前提下,本合同自投资者按合
同约定将初始委托财产划入托管账户且得到管理人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单一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的条款仍然
有效。


(四)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节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或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或颁布,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三)保密

1、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财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2、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
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及审计
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
签订保密合同。


4、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2】年。


(四)通知与送达


1、除本合同就具体业务操作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四节载明的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以专人送达、EMS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EMS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4)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到达被通知方特定系统之日。


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在合同终止
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投资者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
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需就此项变
更取得投资者同意,也无需和投资者另行签订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通知投资者。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六)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签署页。)





投资者(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附件一:投资者授权书

投资者授权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
人”)与本人/本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cicc-mdqq-006】的《中金财富美的集
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本
人/本公司授权以下人员发送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相关通知等书面文件(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由管理委员会全
体成员签字的通知除外)。现将书面文件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管理人和托管人,
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送书面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由本人/本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签/章样本

联系电话及传真



















授权事项







备注:所有授权事项须全体管理委员会成员(即被授权人)同时
签字生效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
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本委托财
产的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委托财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投资者
已将初始委托财产(初始委托财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本委托财产已经具备
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附:初始委托财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非现金资产:



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证券财产到账通知



证券财产到账通知



【投资者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
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 、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cicc-mdqq-006),我司担任本委托财产的管
理人。经我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项下证券形式初始委托财产已
到达专用证券账户,清单如下:

非现金资产期初余额:人民币 元 (证券类资产以 年 月 日交易所收盘价计算。)

市场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证券数量

(单位)

期初入账价
值(元)































合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产品成立通知书



产品成立通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管
理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财产(初始委托财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计划开
立的托管账户中,本计划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本《产品成立通知书》出具当日为产品成立日,
也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财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非现金资产: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五: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第 期



尊敬的管理人、托管人:

本投资者于 年 月 日交付/追加现金委托资产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非现金委托资产【名称】、【代码】、【数量】:

1、本期资金交付/追加日: 年 月 日

2、本期资金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建仓/支付相关费用。


3、其他说明:烦请管理人在资金交付/追加日后的【】日内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建仓价格区间为:【】
元/股-【】元股;最终以管理人投资结果为准(资金交付/追加用于标的股票建仓时适用)。


按照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追加资产到账当日作为追加委托财产的运作起始日。




声明:投资者/管理委员会特此确认,投资者向本计划交付/追加证券资产/在上述建仓期内的投资交易
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
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违反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
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法定锁定期、归属锁定期(如适用)不得买卖股票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
工持股计划所禁止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等)。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1: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

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

尊敬的管理人:

本投资者拟于 年 月 日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明细如下:

现金资产

申请提取【】股标的股票按照【】元/股-【】元/股卖出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声明:投资者/管理委员会特此确认,在本申请书发送日至委托资产提取日之间的投资交易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
期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已按照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
计划的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违反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
信息敏感期、法定锁定期、归属锁定期(如适用)不得买卖股票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
所禁止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等)。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2: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尊敬的管理人、托管人:

本投资者于 年 月 日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明细如下:

现金资产

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七:问询函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我司将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以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入/卖出股票(股票代码:000333.SZ),请确认上述期间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所
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000333.SZ】股票交易期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问询函回执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 年 月 日的问询函收悉,本人作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特此确认,贵司问
询函所载交易期间并未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
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六期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股票交易期间。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八: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兹就贵司与我司合作的由贵司作为托管人、我司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
发送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划款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日常业
务往来用章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贵司,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贵司发送指令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授权生效时


签字样本

印章样本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预留印鉴与任意两人个人签章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


2、指令权限类型:经办、复核。


3、其他由贵司作为托管人、我司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项下应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文件、传真、信函、协议文本复印件等除指令、签署协议、签发授权文件以外的文件,加盖上述日常业
务往来用章后方为有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1划款指令

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划款专用

指令编号:第X号

指令日期:年月日

划款日期:年月日时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敬请贵公司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和划款金额划款。


付款人:

收款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2收款行大额支付号(非必填项):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划款用途:

备注:



经办:

预留业务印章:







复核:







资金账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十: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贵司、托管人、管理人三方签署的《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cicc-mdqq-006)(下称“资管合同”),我司作为中金财富美的集团全
球合伙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管理人对于下述业务予以通知:

我司将依据资管合同于本月扣付资管计划管理费/托管费/【费用】预计【】元,请保证【】年【】月
【】日委托资产托管账户中有足额现金资产用于扣付上述费用。




特此通知!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证券类别

佣金标准

最小值(元)(上
海)

最小值(元)(深
圳)

股票

0.25‰

5元

5元

债券(不含可转债/分
离债)

0.2‰

1元

0元

封闭式基金、ETF、LOF

0.25‰

5元

5元

权证

0.25‰

5元

5元

其它(如有请详细列
明)











说明:

1、佣金中已经包含代证券交易所扣缴的经手费、证管费等一级费用,但不包括印花税、过户费等二级费用。


2、上述佣金收取标准将根据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市场状况等不时进行调整。如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
经理或本证券营业部咨询。


3、佣金的计算方法:佣金=相同申报编号的汇总成交金额×费率(不满最小值的按最小值收取)

4、佣金的收取方式:在客户的资金台账中直接扣收。


5、本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本人/本机构已完全知晓并同意贵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特此确认。





附件十二: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名称

关联关系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QFII)

主要股东

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子公司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子公司

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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