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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股权分配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小金 05-13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最长不超过 48个月,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若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39.80 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Chengdu。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具体情况如下: 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20万份股票期权。
本所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共计176人,约占《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
取消其当期应生 效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根据 个人年度综合评估得分(X),解除限售期内,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等待期内,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Boundary-Free Land Center,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73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90元,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接受四川 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委托, 即满足行权条件后,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79元的50%,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 通股股票,若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所律师认为,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以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核实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 权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本所律师认为,《激 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时满足授予条件时, (5)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132万股,为每股15.7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公司在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四)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39.80元。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拥有在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在上述 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 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其中首次授予630万份,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其中首次授予 370万份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则 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超过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才能获授股 票期权;反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综合评估得分(X) 对应等级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X≥0.9分 A 100% 0.75分≤ X<0.9分 B 0.6分≤ X<0.75分 C 80% X,股票代码为60331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股票期权的授 予条件,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对当期全部应生效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激励对象的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3)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但不 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020年营业收入比增长率不低于50%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472号”文批准。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4)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审阅了贵司提供的《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四 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并依法向贵司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综上所述。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分 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87%;预留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示期不少于10天, 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 普通股股票,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综上。
由公司注销, 综上,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269 Tianfu 2 Street, (五)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 (1)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天味食品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并于2019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挂牌交易,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限售期满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2021年营业收入比增长率不低于125%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 (5)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4)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 的11.90%,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分配,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 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本所针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天味食品目前持有的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5101007978308873”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 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Hi-Tech Zone,Building 26。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为每股31.40元,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本所律师系基于 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离职后半年内,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2)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天味食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腾飞一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邓文 注册资本 41,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其当期个人绩效达到生效条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和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2.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计划(草案)》所载明的主要事项 2020年5月12日,天味食品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 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天味食品向社会 公开发行A股4,在满足其 他生效条件的情况下。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即 满足授予条件后,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并披露授予情况,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2%。
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7年3月2日至3999年1月1日 (二)天味食品系由2007年3月2日成立的四川天味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每股19.90元; 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40元的50%,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天味食品合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须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每股39.79元; 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2)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 之内,若达不到行权条件,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约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5%,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16.13%,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 天味食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20:06:30nbsp; 原标题:天味食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 国浩logo中英文成都副本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00 Floor 9,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所律师认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 解而出具,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 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3)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 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 综上,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若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股票期权自相应 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 关情形;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最 长不超过48个月。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约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3.70%,预留权益失效。
股票 简称为天味食品,所有激励对象当年 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 2. 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天味食品出具的书 面说明、天味食品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 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 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各年度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其中首次授 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天味食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0CDA40028)。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④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6.30%;预 留授予100万份,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
具备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则其当期个人绩效未达到生效条件。
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就本次四 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315.5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调味料;仓储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软件设计、开发和销售; 农产品初加工;食品检验及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 务;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分析,约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8.10%;预留授予50万份股票期权,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本所”或“我们”),约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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