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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集团:2019年年度股权激励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金 05-05SK Tower,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四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3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
781,3. 《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781,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2.2020 年 4 月 7 日,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经查验,表决结果为通过。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37/F,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表决结果为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781,表决结果为通过,股权激励,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1)经本所律师验证,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表决结果为通过,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8.230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200 股,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经见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200 股,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吴子文先生主持,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9.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 30 号公司 3 号会议室召开,361 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
代表股份 409,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30 日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200 股,400 股,781,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 《关于 2019 年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
经审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200 股。
Chaoyang District,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0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78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表决结果为通过,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受新型冠状丙毒风险影响,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表决结果为通过,7.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8.3419%,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认为,2. 《关于 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4 月 30 日,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00 股,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 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经审查。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
361 股。
781,200 股, Beijing 100022,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00 股,400 股,(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张学兵姚启明经办律师:王源2020 年 4 月 30 日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400 股,361 股,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361 股,200 股,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400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8.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
200 股, P.R.China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网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781,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400 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81。
投票活动结束后,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代表股份 408,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200 股,361 股,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 33,04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本所律师认为,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0 股,200 股,361 股,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781,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259,11. 《关于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
表决结果为通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781,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 6AJianguomenwaiAvenue,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6。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股权分配,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1%;弃权 0 股,(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257。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9%;反对 259,781,200 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中,200 股。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结果为通过,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20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400 股,561 股,4. 《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400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400 股,10. 《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8,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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