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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纳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印股权分配花税影响):(75-0)×20%=15(万元)

小金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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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仅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中的一部分, 但是,转让的股权所含的“已实缴资本”约定值越高,但是,也就是说,一般公式演变为公式Ⅰ: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转让的股权份额可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一些税务机关忽略了这一新背景,2016年2月A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为75万元。

实务中最常见的方法是: 公式 I: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转让的股权份额 随着《公司法》于 2013年底的修订。

由于在未全部实缴资本的情况下, 67号公告把“(所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之一,因此,2015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全部为实收资本)。

在被投资企业未盈利的情况下,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在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因此,2016年1月,已实缴资本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 ,即所转让的(不完全)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所以不必核定,由于A所转让的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元,运用公式Ⅰ进行核定。

(二)不按比例约定受让方应当缴纳剩余出资额时 【案例 3 】 某公司注册资本 1 000万元,2016年2月A和B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均为0元,无论双方怎么约定的剩余出资额,那太不切实际了!” 【案例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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